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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实缴制度下,股东能否用“名人字画、古董”等作价出资?


Published:

2024-09-30

之所以出现股东能否用“名人字画、古董”等作价出资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新公司法规定了5年内应缴足认缴出资额,留给股东补足出资额的期限大大缩短;另一方面,原先成立公司时认缴了超出实力范围的出资额,如果实施货币出资,短时间内很难筹齐这笔款项,所以公司的股东就开始考虑将实物进行作价出资,而“名人字画、古董”等也属于实物,是否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出资类型?

背景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制度创新亮点纷呈、可圈可点,其中,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之所以出现股东能否用“名人字画、古董”等作价出资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新公司法规定了5年内应缴足认缴出资额,留给股东补足出资额的期限大大缩短;另一方面,原先成立公司时认缴了超出实力范围的出资额,如果实施货币出资,短时间内很难筹齐这笔款项,所以公司的股东就开始考虑将实物进行作价出资,而“名人字画、古董”等也属于实物,是否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出资类型?

 

相关法条解读

 

“名人字画、古董”出资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出资类型,即除了货币之外,其他资产是否可以作价出资问题。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本条规定可知:“名人字画、古董”作为实物,需符合“两个条件、一个限制”即可出资,“两个条件”是指: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一个限制”是指该财产是否受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限制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可以用货币估价”指的是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或权威机构指定价格,因此能否通过评估机构对“名人字画、古董”资产进行可靠计量为出资行为推进的关键。

 

第二,“可以依法转让”指的是实物等作为出资的资产的产权或权属应依法转让至公司身上,具体有“权属变更登记”“权属转移公示”等方式,股东拟出资的“名人字画、古董”进行权属变更,以确保公司获得实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这是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股东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三,什么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名人字画、古董”等实物,作为一种文物类型,其流通、交易等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于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措施,国家所有的文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能随意出让或买卖。若“名人字画、古董”等实物被认定为是国家所有的文物,意味着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它们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能会根据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需要,对文物进行适当的管理和调配。例如,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以促进文物的回流和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所有的文物可以被出资或买卖,而是在确保文物安全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

 

此外,国家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包括民间收藏文物的保护和利用。但即使是民间收藏的文物,也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非法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因此股东拟用“名人字画、古董”等实物出资有较大法律风险。

 

当了解了“名人字画、古董”符合“两个条件、一个限制”的标准可以出资时,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名人字画、古董”名不副实、高估其价值时,股东或董监高等有什么责任?

 

第一,在公司成立时,如果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则该股东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另外设立时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在公司成立后,公司董事会具有核查股东出资的义务,如果发现股东出资不实,则董事会具有书面催缴股东出资的催促义务,如果未尽到催促义务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企业股东在出资时,尽量采用货币、土地、股权等这种最直接且最容易验证的出资方式,若选择“名人字画、古董”出资,也应综合考虑其法律风险、市场风险、鉴定难度、价值波动、保存条件等因素,防止出资股东或企业陷入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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