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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销售翻新的汽车配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Published:

2024-09-30

一般情况下,更换后的汽车配件不存在再次流入市场的情况,但是有些废旧的配件经过翻修后,是可以再次使用的。那么销售未去除原汽车配件上的商标的翻新汽车配件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一般情况下,更换后的汽车配件不存在再次流入市场的情况,但是有些废旧的配件经过翻修后,是可以再次使用的。那么销售未去除原汽车配件上的商标的翻新汽车配件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案件要旨

 

本案当事人主要从事翻修汽车变速箱总成,回收废旧汽车变速箱总成进行拆解、更换部件、重新组装、喷漆等翻新,未去除原汽车配件上的商标并进行销售。对于该行为如何定性,应根据具体情形认定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若通过张贴标牌、己方商标等方式明示以翻新件进行销售,且不易导致混淆的,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若未明示以翻新件进行销售,导致混淆的,则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商用车变速器生产基地和世界高品质汽车传动系统供应商。年产销汽车变速器120万台、齿轮5000万只,产品广泛出口北美、东北亚、东南亚、东欧、南美、中东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跻身中国汽车工业30强、中国机械工业1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国际国内汽车零部件“双百强”行列,拥有核心技术专利超过1700项,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中国工业大奖”。

 

2021年10月份,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甲公司举报,称乙公司经营场所内有一批侵犯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乙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举报内容属实,对侵权商品予以扣押。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份,从个人手里购进一批变速箱总成汽车配件,无购进票据、合同等购进凭证,无法提供上述涉嫌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购进之后,当事人对变速箱总成进行拆解,查看更换损坏部件,然后再进行组装,组装完之后再对表面进行清洗,使用自喷漆将组合好的变速箱总成进行喷漆,在整个翻修的过程中,当事人并没有对变速箱总成上带有的原商标标识做任何改动,也没有在任何位置标注“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等标识,但是在销售时当事人又贴附上了自己设计的标牌,该标牌上使用了当事人己方商标标识和虚构的厂名,销售时当事人也口头明示客户为翻修件。本局查封的18台变速箱总成中,有9台已翻修的变速箱总成壳体上贴附了当事人自己设计的标牌,该9台中的7台标牌上标注“变速箱总成传动有限公司”,2台标牌上标注“xxx变速箱传动有限公司”,其余9台没有贴附当事人自己设计的标牌。

 

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翻修销售的变速箱总成虽然未去除原汽车变速箱总成上的商标标识,但是当事人在销售时均口头明示消费者该产品为翻修件,而且价格与新品差距巨大,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是本案当事人销售时均在翻修的变速箱壳体上贴附了当事人自己设计的标牌,标牌上标注的当事人己方商标标识与原商品生产者商标为近似商标,标牌上标注的“变速箱总成传动有限公司”或“xxx变速箱传动有限公司”为伪造的厂名,所以当事人翻修销售的贴附当事人自己设计的带有标识标牌的变速箱总成的行为易导致混淆,给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但与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存在区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所列行为,已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翻修销售的未贴附当事人自己设计的带有标识标牌的变速箱总成的行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据此,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乙公司销售侵犯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处以罚款四万元,上缴国库。

 

律师点评

 

在未去除原汽车配件上的商标并进行销售时,应根据具体情形认定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若通过张贴标牌、己方商标等方式明示以翻新件进行销售,且不易导致混淆的,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若未明示以翻新件进行销售的,导致混淆的,则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综上,在销售翻新的汽车配件时一定要谨慎,在未去除原汽车配件上的商标销售时,要告知消费者该配件属于翻新件,且不要随便张贴其他标识,防止导致混淆,构成侵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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