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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股东未实缴出资就注销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途径


Published:

2024-09-30

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会遇到股东未实缴出资就注销公司的情况,这给债权人实现债权带来了挑战。以下将详细阐述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会遇到股东未实缴出资就注销公司的情况,这给债权人实现债权带来了挑战。以下将详细阐述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途径

 

 

 

(一)调查公司清算情况

 

1.审查清算程序的合法性

 

债权人首先要关注公司注销时的清算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若清算组未按照此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甲公司向债权人借款后,股东未实缴出资便决定注销公司。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仅在当地一家发行量较小的报纸上发布了清算公告,且未直接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已完成注销。后债权人发现公司清算程序存在问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判决清算组成员在一定范围内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核实清算报告的真实性

 

债权人应审查公司的清算报告,看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若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比如,甲公司在注销时,股东提交的清算报告中声称公司资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但实际上股东未实缴出资,且公司存在大量未处理的债务。债权人在甲公司注销后才得知自己的债权未得到清偿,经调查发现清算报告不实。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股东,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法院经审查清算报告及相关证据,认定股东存在虚假清算行为,判决股东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

 

1.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例如,甲公司向债权人借款500万元,公司股东认缴出资1000万元,但实际仅实缴300万元。公司注销后,甲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等途径,了解到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7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2.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主张“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甲公司的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将公司的主要资产转移至自己名下,然后注销公司。债权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要求股东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调查公司的资金流向、股东与公司的交易记录等证据,认定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判决股东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通过其他途径维权

 

1.追究清算组成员的责任(如有过错)

 

如果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时未对公司的重要资产进行妥善评估和处理,导致资产价值低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向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

 

2.查询公司是否有剩余财产分配不当的情况

 

公司清算后,若股东在分配剩余财产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的情形,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返还不当分配的财产,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比如,公司在清算前尚有未清偿的债务,但股东在清算后却将全部剩余财产分配完毕,未预留足够资金用于偿债,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返还已分配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

 

二、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奥力公司与杨X共同向XX银行签订《XX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向XX银行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奥力公司未能按时还款。XX银行在追讨过程中发现奥力公司已注销,部分股东未实缴出资,且存在违法清算情况,奥力公司在没有通知XX银行作为债权人且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通过向主管部门虚假承诺于2021年10月1日进行注销。XX银行调取工商档案发现,奥力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7月20日,注册资本20万元,股东为杨X、沈X敏,投资比例7:3,所有股东均未实缴出资。
 

2.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责任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全体股东。本案中,涉案贷款是奥力公司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务,该公司注销但未经清算,杨X、沈X敏作为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应对奥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沈X敏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杨X在本案中既为借款人,亦为对已注销的奥力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人,依前所述,杨X应承担还款责任。
 

三、总结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股东未实缴出资就注销公司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调查清算情况、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等途径,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债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要积极收集证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企业和股东在公司运营和注销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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