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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建设工程中 “包工头”招用的建筑工人在施工中受伤 由谁担责?


Published:

2025-12-29

对于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中,“包工头”招用的建筑工人施工受伤后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及维权过程中如何认定争议发生时间、把握维权时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已作出明确规定。

一、引言


 

对于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中,“包工头”招用的建筑工人施工受伤后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及维权过程中如何认定争议发生时间、把握维权时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已作出明确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指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明确:“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维权关键问题,针对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设工程中,“包工头”招用的建筑工人向谁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明确了责任主体,为受伤建筑工人指明了清晰的权利主张路径,并可依据上述规定,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最近的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主张权利。


 

二、案例


 

2023年3月22日,原告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某工程项目。后因甲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其负责人与丙公司洽谈挂靠事宜,双方于2023年7月初达成一致,丙公司授权甲公司负责人对接案涉项目,甲公司支付挂靠费,但在此之前,案涉项目仍以甲公司名义承建。甲公司承建后,将部分业务分包给王某,王某雇请杨某等人在工地作业。


 

2023年5月16日上午,杨某在工地作业时,因泵车支撑脚下陷倾斜,被天泵软管与弯头相接处压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杨某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工伤主体责任单位为甲公司。甲公司不服该认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甲公司在2023年3月承接案涉项目,因资质问题,导致重新寻找公司进行挂靠,在2023年7月份才和丙公司谈妥挂靠事宜。在此期间,甲公司始终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建人,足以认定在第三人杨某受伤时,承建案涉工程的单位为甲公司。

被告某县人社局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提醒


 

1.责任主张核心:受伤建筑工人无需证明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直接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最近的上一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主张权利,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明确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2.证据留存建议:工人在施工中受伤后,应及时固定受伤经过、就医记录、与工程相关的承包分包凭证等证据,在主张权利时主动提交,同时注意留存主张权利的相关记录,避免因时效或证据问题影响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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