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实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审查原则
Published:
2026-02-11
张三与案外人李四订立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后李四与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因李四不能向张三支付货款及租赁费,张三遂起诉某公司及李四要求付款。一审法院判决李四付款,驳回了张三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在二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后,张三认为“有新的证据,且新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申请再审。
案情简介
张三与案外人李四订立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后李四与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因李四不能向张三支付货款及租赁费,张三遂起诉某公司及李四要求付款。一审法院判决李四付款,驳回了张三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在二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后,张三认为“有新的证据,且新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申请再审。
张三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一:证人李一、王五的证人证言,张三认为该证言可以证实李四实际参与了施工,以及涉案的工地系某公司所承建;新证据二:两份生效民事判决书,认为两份生效的判决书已经证明某公司和李四是挂靠关系,某公司应对其主张的机械租赁费和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代理某公司,围绕张三提交的新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以及能否推翻原判决事实分析,认为张三提交的证人证言,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新证据,两份生效民事判决书也不属于新证据,且两份新证据不能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张三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后申请再审,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再审法院观点
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张三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能否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本院仅对张三提出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申请事由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对其提出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具体事实理由不予审查。根据原审裁判情况、张三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的形式和内容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裁判结果……驳回张三的再审申请。
律师案结归纳
本案判后,我们结合司法实践对再审新证据审查原则进行了归纳:
一、对新证据的形式审查原则
新证据原则上应形成于原审法庭辩论终结后,且为申请再审时首次提交。辩论终结后新形成的证据,仅在“无法另行起诉”的情况下例外审查。例如,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新的鉴定意见、另案判决等),需结合实质要件判断是否可作为再审新证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逾期提交”的主观审查原则也是对新证据形式审查的一个方面。
审查当事人逾期举证的主观状态,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需具有“不可归责性”。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的(如刻意隐匿证据、未及时查阅己方档案等),严格适用证据失权;因客观原因(如证据由第三方掌控、不可抗力等)导致逾期的,可结合实质要件审查。
二、对新证据的实质审查原则
首先,新证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证据;
4.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意见的证据等;
5.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但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的除外。
其次,主要审查证据是否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
新证据必须直接指向原审裁判的“要件事实”,即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证据需具备高度盖然性,能够单独或结合其他证据使原审认定的要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或被直接推翻。若证据仅证明原判决存在一般瑕疵,或与原审要件事实关联性较弱,通常不构成再审新证据。
三、对新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力审查原则
新证据必须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直接关联性,且证明力足以改变原审裁判。间接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孤证(如单方提供的纸条、记账凭证等)若无其他证据佐证,一般不认定为有效新证据。
四、对新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原则,即新证据的获取和提交过程需符合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信息)不被采纳。
既判力保护原则——再审程序是对生效裁判既判力的例外突破,法院需谨慎审查新证据,避免因新证据的提出随意突破原审裁判的既判力范围。若新证据证明的是原审未主张的事实或可另行起诉的新事实,一般不通过再审程序处理,而引导当事人另行起诉。
这些原则旨在平衡实体正义与程序安定,确保再审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时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再审新证据的要点阐述
一、重点阐明新证据的“新”
对于再审申请人而言,提交新证据时应重点准备并阐明,证据“新”的理由,详细说明未在原审提交的客观原因,证明自身无过错。清晰论证该证据与案件核心争议的关联,及其足以推翻原判的证明力。
二、证据“真”的保证
审查法官一般是遵循“形式与实质并重”“原因与结果结合”的审查原则,既要防止当事人故意隐匿证据、滥用再审程序,又要保障确有错误且因客观原因未能发现关键证据的案件得到纠正,维护司法公正。
三、找准新证据的突破口
因为再审程序是对已生效裁判的特别救济途径,对新证据的认定始终秉持审慎、严格的原则,以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和法律秩序的稳定,因此再审申请人掌握了审查的原则后找准突破口,才能让案件的结果反转。
(声明:本文为笔者依据经验总结的观点,仅供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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