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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商圈保护”条款的争议与认定


Published:

2024-10-12

商业特许经营的商圈保护是指在被特许人经营地点周边一定区域范围内,特许人不能再授权许可他人使用相同资源从事经营活动或开设直营店。商圈保护能有效避免无序竞争,保护被特许人的商业利益,实践中已成为商业惯例。但因约定范围不明、格式条款、选址、违约等产生了很多争议。

商业特许经营的商圈保护是指在被特许人经营地点周边一定区域范围内,特许人不能再授权许可他人使用相同资源从事经营活动或开设直营店。商圈保护能有效避免无序竞争,保护被特许人的商业利益,实践中已成为商业惯例。但因约定范围不明、格式条款、选址、违约等产生了很多争议。

 

一、商圈保护条款设置的必要性

 

1、避免恶性竞争,保护被特许人利益

随着某种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不断成熟和效益增加,特许人对经营模式有不断“复制”的规模发展需求,被特许人有尽快加盟的商业利益需求。如果不进行商圈保护,加盟店将无节制发展,势必造成恶性竞争、经济效益良莠不齐的后果,从而影响被特许人经济利益。
 

 

2、保障特许人经营模式和经营资源健康持续发展

如不进行商圈保护产生无序竞争,经济效益下降,意味着经营模式“复制”失败,会导致没有新被特许人加盟的后果,相应的经营资源也因不能被重复利用而失去价值,得不到良好持续的运用发展。
 

 

3、督促特许人积极履行披露义务

进行商圈保护,势必需要特许人对经营资源的使用情况、已加盟被特许人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地域等信息进行披露,以方便被特许人选定地址时避开已有的商圈范围。
 

 

二、特许人未披露已有商圈范围的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8项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在约定商圈保护时,如特许人不披露已有被特许人的上述情况,将导致商圈范围不明,不仅影响被特许人选址,也影响被特许人当初是否决定加盟,导致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后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295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中,大风车公司在与何美签订涉案合同签订前,已经授权其他主体在离何美拟办园地址2.1公里处经营大风车教育项目。虽然该加盟园确实在何美的商圈保护范围外,但大风车公司隐瞒了在离何美拟办园地址距离仅2.1公里已经存在相同品牌的幼儿园的重要事实,足以影响到何美是否加盟其品牌项目、是否签订加盟合同的决定,从而影响到涉案合同目的的实现。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何美有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36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与张某签订涉案合同时,并未向其披露“区域保护发展原则”的具体范围等信息。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知张某四平市内并无其他加盟商,该事实是导致张某签订涉案合同的重要原因。由此可见,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隐瞒了商圈保护的具体范围等信息,且足以导致张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张某有权单方解除涉案合同。

 

三、商圈保护范围约定不明或存在争议的司法认定规则

 

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商圈保护条款,实践中存在范围约定不明或存在争议的情况,特别是使用格式条款的情况下,更容易引发争议纠纷。通常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认定规则为: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特许经营合同一般都是特许人制定的格式条款,如果对是否约定商圈保护条款存在争议,法院会认定存在商圈保护条款,如果对商圈保护范围存在争议,法院会认定有利于被特许人的保护范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5999号案件中,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合同约定“甲方给予乙方商圈保护范围为所在街道2千米范围内”。原告(被特许人)认为商圈保护范围系以其店铺为中心,直线距离2千米范围之内。被告(特许人)认为商圈保护范围系指与原告店铺所在均为同一街道且距离2千米范围之内。本院认为,本案中按照被告关于“同一街道”的解释并不符合常理,按照原告的解释以其店铺为原点向外辐射2千米范围合乎情理。被告许可案外人在与原告店铺骑行距离不超过2千米的地方开设同种类店铺,违反了双方关于商圈保护的合同约定。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64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争议合同为格式合同,其中合同1.1条加盟校区的深圳市范围处留白手写填充。该条从文义上看,前后意思并不完全一致:前半段约定原告(被特许人)为非独占性使用;后半段约定使用范围为合同所签订加盟店地址为中心的方圆1公里范围。原告主张该条为商圈保护条款。被告(特许人)则辩称该条为非独占许可。法院认定:合同1.1条应当认定为商圈保护条款。现被告在原告经营场所的同一商场同一楼层相距不到一百米处开设旗舰店,必然对原告的经营造成较大损害,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失。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签订合同第三条加盟的省、市、区(县)、范围处留白手写填充。该条从文义上看,前后矛盾:前半段约定原告(被特许人)为南京市高淳区高淳范围内唯一加盟店;后半段约定被告(特许人)给予原告合理的商圈保护,以加盟店地址为中心,1500米的商圈保护。涉案格式合同系被告公司提供,应当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即依照合同约定,在双方合同存续期间即一年内,原告为被告在南京市××唯一加盟店。现被告在高淳区范围内接受其他同类型店铺加盟,违反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被告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 被特许人未选址情况下商圈保护的司法认定规则

 

合同约定了商圈保护条款后,实践中存在被特许人未选定加盟店地址的情况,此时商圈保护条款如何认定,被特许人能否主张特许人违反商圈保护条款。司法实践中认定规则为:在未选址的情况下,商圈保护范围尚未确定,不能认定特许人违反商圈保护条款。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203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在原告(被特许人)未选择经营场所地址的前提下,尚不能确定商圈保护的具体依据和范围,故本院对原告所述目前中海城已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直径两公里的商圈保护、原告已无在合同约定处开店的可能、双方合同已无法履行的意见不予采纳。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915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文正(被特许人)有意将开店的地址初步选定为邯郸市内的美乐城商场,但未最终与商场确定租赁关系,该商场仅为李文正有意向的加盟店选址。而涉案合同约定的加盟店保护范围以及乙方开设店铺的店址为中心直径0.5公里范围的独家经营权益,应理解为确定的加盟店地址。综上,李文正据此主张本宫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商圈保护范围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违反商圈保护的举证责任及注意事项

 

根据举证规则,主张违反商圈保护条款的举证责任在被特许人一方,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被特许人)为证实上诉人(特许人)在合同约定的商圈保护范围内又开设了另外一家“茗记甜品”店,提供了端州区荣华茗记甜品店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该店的餐牌一张以及肇庆市测量队出具的证明,从上述证据可以看出,端州区荣华茗记甜品店开设地址在肇庆市××州区康乐路国际广场内,该店使用了“茗记甜品”的字样,可以认定上诉人授权案外人在该广场内开设了“茗记甜品”店。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4)浙0105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至于1.5公里的保护范围内新开一家直营店问题,合同约定的1.5公里商圈保护范围指的是以苹果手机客户端百度地图为准的“骑行距离”,因双方向百度地图输入的地址以店名和具体门牌号的区别,显示的距离出现1.4公里和1.9公里差异,原告(被特许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特许人)的违约行为。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0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关于被告(特许人)有责任为原告提供商圈保护的义务,原告(被特许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开设的店铺附近有被告旗下其他店铺,无法证明被告未履行商圈保护的义务。

 

被特许人举证时应当注意:首先,应确定商圈保护范围的原点位置;其次,证明其他被特许人的加盟店确实位于商圈保护范围内,距离位置应当具体明确并排除其他可能性;第三,证明其他被特许人系利用特许人资源和模式从事经营活动,如品牌、字号、外观设计等,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方式取证。

 

六、特许人违反商圈保护条款的法律后果

 

特许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商圈保护义务,构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并产生返还款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后果。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1442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庭审中,汉玖公司自认其因工作人员疏忽确实许可了第三方在于都县开设店铺,该行为违反了双方关于商圈保护的明确约定,从根本上影响了谢某亮区域代理权,足以导致谢某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谢某亮基于此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谢某亮主张由汉玖公司向其返还代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民终21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辽宁良心三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特许人,违反协议约定,在距关天瑞加盟店约870米左右的沈阳市皇姑区锦水街,又授权他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未履行商圈保护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特许经营合同,判决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及部分加盟费,并根据特许经营的性质、实际履行状态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判处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万元并无不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323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鱼乐贝贝公司明知该行政区域内有其所授权的其他加盟店经营仍与陈炜签订该区域内的特许品牌加盟合同,属于违反合同“甲方故意违反商圈保护的规定,严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约定的违约行为,现陈炜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炜主张的实际损失为三个月租金1.5万元,系其使用所租赁的房屋履行涉案合同而支付对价,在合同因鱼乐贝贝公司违约而解除的情况下,陈炜所实际支出的房租对价不能认定为正常履约而应由其承担经营成本以及经营风险的范畴,故陈炜要求鱼乐贝贝公司赔偿该笔租金法院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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