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视点|从“职业索赔”到反赔律师费——一盒燕窝引发的诚信诉讼警示


Published:

2026-03-30

身为一名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笔者在从业过程中数百次接到有关“职业打假”方面的咨询,相关案件不胜枚举。被打假企业要么“忍气吞声”接受打假人的诉求,赔偿损失;要么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通过行政、司法诉讼等方式最终取得相应的结果。对此,笔者接触到的企业对很多“无事生非”型的投诉深恶痛绝,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产生了很多不良影响。2025年2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通知》,有效地减少了类似案件的出现。现在,又有一起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合理反击“恶意维权人”的案件出现,应该会对此类事件取得震慑作用。正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言:“民事主体提起诉讼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真实的权利诉求和合法的事实依据,理性、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将持续通过公正裁判,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营造诚信有序的法治环境,强化司法对市场秩序的保障与指引,推动消费需求依法合理表达、市场经营主体稳定经营预期,助力构建公平诚信、良性互动的市场环境。”

前言


 

身为一名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笔者在从业过程中数百次接到有关“职业打假”方面的咨询,相关案件不胜枚举。被打假企业要么“忍气吞声”接受打假人的诉求,赔偿损失;要么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通过行政、司法诉讼等方式最终取得相应的结果。对此,笔者接触到的企业对很多“无事生非”型的投诉深恶痛绝,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产生了很多不良影响。2025年2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通知》,有效地减少了类似案件的出现。现在,又有一起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合理反击“恶意维权人”的案件出现,应该会对此类事件取得震慑作用。正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言:“民事主体提起诉讼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真实的权利诉求和合法的事实依据,理性、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将持续通过公正裁判,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营造诚信有序的法治环境,强化司法对市场秩序的保障与指引,推动消费需求依法合理表达、市场经营主体稳定经营预期,助力构建公平诚信、良性互动的市场环境。”


 

一、案情回顾:一笔7000元的燕窝交易,两场诉讼


 

2024年2月,消费者郭某向某医药公司购买了两份总价7000元的燕窝。一个关键的细节是,购物小票上明确备注了“应顾客要求,柜台临时将部分散货商品包成礼盒装(注:非我司标准礼盒)”,且郭某本人签字确认。礼盒内的每个燕盏均为独立包装,并附有二维码,扫码即可查看完整的产品溯源信息,包括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国等。


 

同年3月,郭某却以“礼盒外包装未标注生产厂家、保质期等信息”为由,主张商品是“三无产品”,将医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情并未结束。2025年3月,医药公司主动出击,将郭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应对前一场官司而支出的律师费18000元。医药公司认为,郭某在明知包装是应其要求临时定制,且商品本身信息完备的情况下,仍恶意提起诉讼,属于滥用诉权。


 

二、法院怎么看:为什么支持医药公司反诉?


 

本案的核心在于,郭某之前起诉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滥用诉权”。法院判决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其审理逻辑清晰有力:


 

1、郭某的诉讼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

(1)交易事实明确:小票备注和郭某的签字,铁证如山,证明了外包装是“定制服务”,而非商品本身的“预包装”。法律对标签标识的要求,针对的是商品本身的包装(如每个燕盏的独立包装),而非这种临时性的、应要求附加的外部礼盒。


 

(2)知情权已获保障:每个燕盏的独立包装和二维码,已经完整、合法地公示了所有法定信息,郭某的知情权并未受到侵害。在此情况下,他仍以外包装说事,其索赔主张既无事实支撑,也无法律依据。


 

2、郭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司法实践,认定滥用诉权通常需满足几个条件,而郭某的行为一一“命中”:


 

首先,郭某主观存在恶意。他在签字确认定制要求、知晓产品溯源信息后,仍以不成立的理由提起诉讼,其目的显然并非解决真实消费纠纷,而是意图通过诉讼牟利。


 

再者,郭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其诉讼行为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诚信原则,超出了正当维权的界限。


 

同时,郭某的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医药公司为应诉支付的18000元律师费,是确凿的经济损失。且损害与郭某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律师费损失正是由郭某提起的无理诉讼直接导致。


 

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判决郭某赔偿医药公司全部律师费。这一判决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通过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不诚信诉讼行为的精神。


 

三、律师提醒:本案给各方的启示


 

这起案件标的额不大,但信号意义极强。它清晰地划出了一条红线:诉讼权利不容滥用,诚信是法治的基石。


 

1、给经营者(商家)的启示

(1)注重留痕,明确约定:对于“非标品”“定制服务”等特殊销售情形,务必通过销售凭证、合同条款等方式书面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确认(如本案中的小票备注+签字),这是防范后续争议的关键证据。(对于这一点,笔者本人曾经有一个当事人的案件就是踩到了这个坑,事后产生了数万元的赔偿)


 

(2)敢于维权,保留凭证:面对明显不合理的恶意诉讼,在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注意保留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维权支出的全部票据。在必要时,可以像本案医药公司一样,依法提起反诉,追究滥用诉权者的侵权责任。


 

2、给消费者及“职业索赔人”的警示

维权须基于真实、合法的权益受损。法律保护的是诚实善意的消费者,而非以牟利为目的、虚构或夸大事实的“诉讼碰瓷”。


 

“职业索赔”的法律风险正在显著增加。司法机关对滥用诉权行为的识别与制裁日趋严格。本案判决表明,恶意诉讼者不仅可能败诉,还可能“倒赔”一笔不小的律师费,得不偿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也明确强调要依法制裁恶意诉讼。


 

四、结语


 

一盒燕窝,两场官司,最终由提起不实之诉的消费者承担对方律师费而告终。这个案例再次昭示: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武器,而非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诚信、理性地行使权利与解决纠纷。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健康、可持续的消费市场环境与司法秩序。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