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民间借贷案件经民事审结后能否再进行刑事追诉
Published:
2026-04-01
随着现今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涉及资金的经济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特别是诈骗、非法集资、侵占等犯罪行为频发。很多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碍于案件金额小、取证难等诸多因素,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有些受害人便选择在报警的同时向人民法院以借款纠纷、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希望通过民事司法手段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救济。那么当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还能否通过刑事手段追究被告的责任,本文就此问题做简单分析探讨。
随着现今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涉及资金的经济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特别是诈骗、非法集资、侵占等犯罪行为频发。很多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碍于案件金额小、取证难等诸多因素,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有些受害人便选择在报警的同时向人民法院以借款纠纷、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希望通过民事司法手段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救济。那么当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还能否通过刑事手段追究被告的责任,本文就此问题做简单分析探讨。
【案情简介】
李某借用周某账户接收银行贷款,银行放款后,周某以李某欠钱为由,将款项据为己有拒不交还。李某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返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借用周某账户接收银行贷款事实成立,判决周某返还李某全部贷款。后,公安机关告知李某,周某涉嫌诈骗罪不成立,但构成侵占罪,告知李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那么,李某能否向人民法院以周某涉嫌侵占罪提起自诉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呢?
一、罪与非罪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此时不应作为刑事立案,应作无罪处理。刑法是民法等其他法律的救济法,是民法的保障法,只有民事法律解决不了问题时,才动用刑法。否则,将能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再作为犯罪处理,不利于保障公民自由和人权。既然开始时作为民事案件已经审结并执行完毕了,并且未出现不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那么说明法律救济已经到位了,没必要再按照犯罪处理,被害人再提起自诉,则法院应认定为属于民事纠纷,做无罪处理。
笔者认为,本案应作为犯罪处理,无罪的观点不成立。所谓的其他法律能够解决的刑法就不应干涉的观点是立法层面考虑的问题,并不属于司法层面考虑的范畴。事实上司法实践中所有的案件都能作为民事纠纷或者其他行政纠纷处理,如果按照这种观点,则刑事审判完全没必要存在,因而这种观点明显站不住脚。
二、立案需要满足的条件
在可以主张刑事责任的同时,需符合“同一事实”与“刑事违法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同一事实若同时涉及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即使民事案件已判决,仍可通过刑事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同一事实: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事实基础完全一致(如同一笔借款、同一份合同);
2、刑事违法性: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3、未过追诉时效: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未届满(如侵占罪的追诉时效为5-10年,根据数额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五条、第六条,“同一事实”是刑民交叉的核心判断标准。本案中,民事判决否定了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认定为借用银行账户关系。该认定的事实基础与侵占罪的事实基础是一致的,而行为人“将委托代收款非法占有”的行为是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且在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对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犯罪数额的认定
关于在民事处理过程中对已经执行完毕的部分钱款是否仍应作为犯罪数额进行认定的问题。对于该问题,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该问题时,均以被害人实际损失作为被告犯罪数额认定的标准。在民事处理过程中对已经执行完毕的部分钱款不作为犯罪数额进行认定。
笔者认为,认定犯罪数额应立足于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时,被告实施了侵占行为并且获得财物那一刻,犯罪已经既遂,其犯罪数额已经定型。其后对钱款的偿还方式、偿还多少不影响先前的犯罪总数额的认定。同样的行为和事实,也不能认为已经民事处理完毕的就不作为犯罪处理,其本身同样属于犯罪行为,应计入犯罪总数额。只是因为本案在刑事审理时,该笔钱款已经民事审判并执行给了受害人,被告的行为危害程度和危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减小,因而才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另,量刑时不能据此认为属于被告具有悔罪情节,因为毕竟不是他在案发前主动偿还的,而是通过民事审判并强制执行,才被动偿还了该笔钱款,不具有悔罪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
综上,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因发现犯罪行为而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况,因受到民事审理范围和深度的限制是十分有限的。很多案件在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才结束,才能再进入刑事案件处理程序。所以,即使民事案件已判决,仍可通过刑事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符合关于刑民交叉问题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在犯罪数额认定等问题,尚存在争议,希望立法部门能够对此问题进一步明确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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