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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重大项目合作方资信审查实务指引——从主体穿透到资金核验


Published:

2026-08-19

近年来,笔者在为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反复遇到同一类问题:重大项目启动前,合作方顶着“中字头”“国字头”的名号,自称央企子公司、部委背景企业或者国家级协会下属单位,仅凭工商登记信息,客户很难分辨真伪。此类风险并非个别现象,国务院国资委2021年10月公布第一批353家假冒中央企业名单,2022年9月、2023年4月又先后公布第二批175家、第三批295家,累计已超过八百家。

近年来,笔者在为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反复遇到同一类问题:重大项目启动前,合作方顶着“中字头”“国字头”的名号,自称央企子公司、部委背景企业或者国家级协会下属单位,仅凭工商登记信息,客户很难分辨真伪。此类风险并非个别现象,国务院国资委2021年10月公布第一批353家假冒中央企业名单,2022年9月、2023年4月又先后公布第二批175家、第三批295家,累计已超过八百家。


 

基于实务经验,笔者理解,合作方资信审查应当回答四个层次的问题:对方是谁(主体身份),对方能不能做(经营实质),项目钱从哪里来(资金来源),书面材料是否可信(报告核验)。本文沿此脉络展开,并在最后给出交易结构上的建议供参考。


 

一、理解成因:“假国企”的四条生成路径


 

识别的前提是理解成因。从国有企业改革和监管的脉络看,“假国企”和挂靠企业主要有四个来源。


 

(一)党政机关所办企业的历史遗留


 

上世纪九十年代,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现象普遍。1998年至1999年,中央推动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直属企业脱钩,绝大多数企业被划转、撤销或者下放,但脱钩过程中也有部分企业权属不清、变更登记没有理顺,个别主体至今仍以“原某某部下属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对这类企业,单凭名称和自述无法判断,必须核查当年的脱钩文件和历次变更登记。


 

(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企业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实施后,协会与主管机关脱钩,但协会出资举办的企业并未同步清理。需要明确的是,行业协会本身不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具有国有属性。打着“国家级协会”旗号的企业,与国企是两个概念。


 

(三)参股、挂靠形成的“影子国企


 

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过程中,一些民营企业引入国企小比例参股,随即以“国企参股”“央企背景”对外宣传,甚至通过股权代持、虚假合资把国企登记为名义股东。对此监管态度是明确的。2019年《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要求,央企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2023年《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国企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实际控制权的,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国企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不得以原国企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换言之,即便对方拿得出与某国企的“股权关系”,也要看持股比例、是否实际控制、有无字号使用授权。


 

(四)名称登记便利化带来的“中字头”泛滥


 

2021年3月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确立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登记机关对名称不再进行实质审查,“中”字头的取得门槛大幅降低。先注册一个“中某集团有限公司”,再在股权上层层包装,是目前假冒国企的典型路径。


 

二、主体身份审查:穿透与比对


 

(一)股权穿透,一直穿到最终出资人


 

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逐层核查股东直至最终出资人。落点大致分三种:落在各级国资委、财政部门、汇金公司等主权出资主体的,具有国有属性;落在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的,需要另行核查举办批复和改制情况,不能当然视同国企;落点停在某个上层“中字头”公司的,不要停,继续上穿。实务中,多数假国企的股权链条穿三到五层就会断在某个自然人或者小微企业身上。第三方查询平台可以用作线索,但结论要以公示系统和工商内档为准。


 

判断标准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以“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为起点,按照持股比例和实际控制力界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可作为审查合作方国有属性的规范参照。


 

(二)对照官方名录和名单


 

国务院国资委官网公布有中央企业名录,目前共100家,随重组新设动态调整;2022年上线的“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信息查询平台”,可以查询央企及其所属企业的基本信息。国资委公布的三批假冒中央企业名单、2024年9月上线的“假冒国企”举报平台,以及部分地方国资委发布的风险提示,都应逐项比对。需要提示的是,名单的作用是排除:不在假冒名单里,不等于就是真国企。


 

(三)核查历史沿革


 

调取工商内档,看设立登记和历次变更材料,重点关注曾用名、改制批复、股东变更时点。真正的国企一般沿革清晰、改制有批文;包装出来的企业,往往在某一时点股东突然变更、名称突然“中字头化”、注册资本突然暴增。三个信号出现一两个,就要警觉。


 

三、经营实质审查:从“是谁”到“能不能”


 

主体身份真实,不代表具备履约能力。第二部分审查解决“是谁”的问题,接下来的审查解决“能不能”的问题。


 

(一)主业是否清晰


 

聚焦主责主业是国资监管的基本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实行主业核定管理,并通过投资负面清单对投资方向实行分类监管,非主业投资受到严格限制;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以来,监管部门持续推动清理退出不具备优势的非主营业务和低效无效资产。这一监管逻辑对审查合作方有直接的借鉴意义:一家主业清晰的企业,业务边界、收入来源和能力积累是可验证的;一家什么业务都做、主业频繁漂移的企业,往往只是资源掮客。


 

核查途径包括:企业官网披露的业务板块与其对外宣传是否一致;经营范围登记与实际中标记录是否匹配,可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检索其历史中标项目的类型、金额和招标人身份;发债主体的年度报告还披露分板块收入结构,可直接观察主业集中度。


 

(二)人员规模是否匹配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企业年报中包含参保人数,这是最直观的人员规模指标。参保人数个位数的“集团公司”,大概率是壳;参保人数与宣称的业务规模明显不匹配的,需要对方作出解释。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判断,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大量用工通过劳务分包解决,参保人数偏低并不当然异常,此时应进一步核查其注册执业人员情况。另可关注参保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参保地分散于异地且与业务区域无关的,往往是注册地址包装的结果


 

(三)业务资源是否匹配


 

履约能力最终落在资质、知识产权和团队上。资质方面,各行业主管平台均可公开核查,以建筑业为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企业资质等级、注册人员、工程业绩和诚信记录,资质等级与拟承接项目规模不匹配,或者注册人员数量刚够资质标准下限的,承接能力存疑。知识产权方面,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核查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的持有情况,对自称技术驱动型的合作方,名下没有与其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宣传口径就要打折。团队方面,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任职背景,可通过职业社交平台、行业会议公开信息、既往项目报道交叉验证。


 

(四)信用与涉诉记录


 

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核查被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诉讼情况。对自称有政府背景、承担政府职能的主体,还要核查其是否越权从事特许经营、行政性收费等业务,这类瑕疵往往会转化为合同效力风险。


 

(五)发债与评级信息的利用和警惕


 

发债主体有募集说明书、跟踪评级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开披露,信息透明度远高于普通工商登记,是穿透核查最值得利用的公开信息源。但AA+甚至AAA评级不必然代表真实偿债能力,要看评级结论依赖的是主体信用,还是担保、差额补足等增信安排。对地方政府平台公司,还需结合当地财政收入结构、债务率作整体判断。评级服务于融资目的时,结论需要打折看待。


 

四、项目资金来源审查:钱从哪里来


 

主体和能力都没有问题,项目仍可能死在资金上。笔者建议将资金来源审查作为独立环节处理。


 

(一)企业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原则上须为非债务性资金。审查时应核实资本金到位情况及来源性质,要求提供银行流水、验资报告或者股东出资证明。对方以银行融资作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注意区分意向性授信与附约束力的贷款承诺,授信额度函、战略合作协议通常不构成放款义务,应关注贷款审批进度、放款条件和有效期。


 

(二)政府类项目


 

合作方自称项目有财政支持的,应核查是否纳入年度预算或者中期财政规划,有无相应的人大决议、预算批复文件。涉及专项债券的,核查额度和用途是否对应。涉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2023年11月《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实施后,PPP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聚焦使用者付费;发改办投资〔2024〕1013号文进一步明确,不得针对具体项目设定保底安排,不得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作出保底约定或承诺。对方仍以“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保底收益”作为项目收益保障的,其合规性和可执行性都值得追问。另需注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预算法》第三十五条),任何以政府信用包装的兜底承诺,在法律上均不能替代交易对手自身的偿付能力。


 

(三)常见的风险信号


 

实务中需要警惕的情形包括:资金来源依赖“某产业基金即将设立”“某轮融资即将到账”等不确定事项;要求合作方垫资施工、变相转嫁融资压力;以项目收费权、收益权对外重复质押融资。出现上述情形,建议暂缓签约,待资金证明文件落实后再推进。


 

五、审计报告与征信报告的核验要点


 

对方主动提供审计报告、征信报告,是审查深入的标志,但书面材料本身也需要核验。


 

(一)审计报告


 

1. 先验真伪


 

2023年9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审计报告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赋码,报告使用者可通过报告编码查询、上传电子版比对、扫描防伪二维码等方式查验,篡改或者未报备的报告会显示“此报告未在本系统备案”。拿到审计报告,第一步应当查验赋码,未赋码的报告应要求对方说明理由。


 

2. 看审计机构


 

关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规模和行业口碑,以及是否频繁更换。连续审计年限过长且审计费用明显偏低的,独立性存疑;报告出具前突击换所的,往往是更直接的警示信号。


 

3. 看审计意见


 

标准无保留意见之外的任何意见类型都应逐字研读。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提示存在持续经营疑虑等重大不确定事项;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则意味着报表可信度已经受损。关键审计事项段揭示的是会计师认为风险最高的领域,值得作为进一步访谈的提纲。


 

4. 看报表结构


 

重点关注:货币资金与有息负债同时高企的“存贷双高”结构,这一特征在近年多起爆雷案件中反复出现;货币资金中的受限部分;应收账款的集中度和账龄分布;其他应收款余额,该科目是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常见藏身之处;报告期内合并范围的变动,通过收购并表做大规模的,应剔除并表影响后看母公司报表。


 

5. 看盈利质量


 

净利润持续为正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长期为负,或者净利润与经营现金流长期背离的,收入真实性需要进一步验证。


 

6. 看附注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未决诉讼、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附注中最不能跳过的四块内容。审计报告的正文是结论,附注里才有故事。


 

(二)企业征信报告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可重点关注四方面:一是信贷记录全貌,包括授信总额与已用额度、未结清信贷余额,有无关注类、不良类记录,有无逾期、欠息;二是对外担保余额,这是隐性负债最主要的观察窗口;三是公共记录中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信息;四是查询记录,短期内被多家金融机构密集查询,通常意味着企业在四处举债,资金饥渴程度可见一斑。


 

需要提示的是,征信报告由企业授权取得、选择性提供,不能完全排除“挑一份好看的给你”的可能。实务中可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授权查询条款和财务状况持续披露义务,将一次性核验变为持续性约束。


 

六、交易结构上的兜底安排


 

资信审查再扎实,也替代不了合同层面的风控。结合前文审查中可能发现的疑点,建议在协议层面作以下安排:


 

(一)设置陈述与保证条款


 

在协议中明确合作方对股权结构、国有属性、财务状况、涉诉情况、项目资金来源等信息的披露义务,并约定披露不实的违约责任和解除权。对审查中发现存疑又无法完全排除的事项,可直接转化为专项陈述与保证,例如“合作方保证其为某国资委实际控制的企业”“保证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和重大诉讼”“保证本项目资金来源合法、足额,并按约定节点足额到位”,把审查结论固化为合同义务。签约环节还应注意核查授权链条,法定代表人之外的人员签约的,应取得授权委托书,并核对合同用印与工商备案印鉴的一致性。


 

(二)付款节奏与履约节点绑定


 

避免一次性大额预付,付款应与可验证的履约节点挂钩,按形象进度或者里程碑分段支付;确需支付预付款的,要求对等提供预付款保函。对重大设备采购、工程价款支付,可考虑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按约定条件解付,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对方坚持要求垫资或者大额预付的,本身就是重要的风险信号,应回到资金来源审查环节重新评估。


 

(三)落实担保增信措施


 

资信存疑但尚不构成否定性结论的,可通过担保结构消化风险,要求提供抵押、质押或者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需要提示的是,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审查担保人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议缺失或者程序存在瑕疵的,担保可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对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函等软性增信,应在协议中明确其法律性质和触发条件,避免停留在安慰层面。


 

(四)慎重选择争议解决管辖


 

尽量避免约定在合作方住所地诉讼;约定仲裁的,仲裁机构名称必须准确唯一。对资信状况一般的合作方,管辖安排直接决定日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便利程度,必要时可约定由己方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在己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


 

(五)预设退出与止损通道


 

约定解除权的触发情形,包括披露不实、丧失核心资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同时明确解除后的结算、返还和已投入成本的分担规则。退出条款的价值在于,风险暴露时不必重新谈判,按既有规则离场即可。


 

结语


 

回顾全文,重大项目合作方的资信审查可以归结为四个层次:主体身份审查回答“对方是谁”,经营实质审查回答“对方能不能做”,资金来源审查回答“项目钱从哪里来”,报告核验回答“书面材料是否可信”。四个层次相互印证,任何一环存疑,都应当回到事实层面补充核查,而不是依赖对方的解释自行消解疑虑。


 

需要说明的是,资信审查并非一次性动作。重大项目合作周期往往长达数年,签约时的清白不代表履约期间的干净,股权变更、对外担保、重大诉讼都可能在合作期间发生。建议将财务与资信状况的持续披露义务、重大不利变化的及时通知义务写入协议,并视项目周期安排定期复核,把一次性的审查延伸为贯穿合作全程的动态管理。


 

最后,资信审查的意义不在于否定合作,而在于给合作的风险定价。审查结论只是决策参考,是否合作、以何种条件合作,仍需结合相对方的性质、项目的公用事业属性和整体商业安排综合把握。查清对方的真实身份、真实能力和真实资金状况,再决定以什么条件与其交易,这是重大项目启动前值得付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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