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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从“恶势力”指控到单一轻罪:一起涉恶案件辩护的破局与反思


Published:

2026-08-20

在刑事辩护中,有些标签一旦贴上,案件的走向就会彻底改变。“恶势力”就是这样一种标签。它不仅仅意味着可能更重的刑罚,更意味着当事人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几乎天然地失去了“被认真倾听”的资格。司法实践中,一旦被纳入恶势力范畴,证据审查的标准、量刑的尺度,甚至取保候审的可能性,都会发生微妙但致命的变化。

一、标签的重量


 

刑事辩护中,有些标签一旦贴上,案件的走向就会彻底改变。“恶势力”就是这样一种标签。它不仅仅意味着可能更重的刑罚,更意味着当事人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几乎天然地失去了“被认真倾听”的资格。司法实践中,一旦被纳入恶势力范畴,证据审查的标准、量刑的尺度,甚至取保候审的可能性,都会发生微妙但致命的变化。


 

笔者近期办结的一起案件,当事人被指控为恶势力主要成员,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笔者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帮助当事人摘除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指控。审查期限到期后,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量刑建议12-14年)、强迫交易罪(量刑建议4-6年)诉至法院。如果这两项指控成立,当事人的刑期将在十五年左右。而“恶势力”的定性,更会让这个结果几乎没有回旋余地。


 

最终,经过有效辩护,恶势力定性被摘除,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全部被否定,法院仅以寻衅滋事罪的单一罪名作出判决。这个结果,让笔者想把这个案件的辩护思路整理出来——既是对工作的复盘,也希望对正在经历类似困境的家属,提供一些参考。


 

二、案情轮廓:被“升格”的工程项目纠纷


 

本案肇始于某不夜城商铺的相关租、售及物业费问题,该商铺因开发商与承建商存在经济纠纷,商铺烂尾长达十年,部分购房业主付款购买后未能达到投资目的,亟待摆脱上述境遇。2019年,李某参与B物业公司管理并知晓上述情形后,意欲购买上述业主的商铺以备拆迁补偿等投资使用,但其资金有限,为了筹集资金便将该消息告知赵某、钱某,并劝二人一同购买。出于投资理财目的,赵某、钱某按原价购买了部分商铺。之后,A银行对该不夜城项目取得产权。因业主变更且存在历史遗留的物业管理费问题,A银行便开始与B物业公司对接物业费问题,经A银行内部评议并经其上级行批复,双方最终达成由A银行向B物业支付160万元物业费的决定。


 

因银行不存在自主经营涉案区域商铺的可能性,该不夜城产权在A银行受让后又发生了变化,最终由C公司拍卖取得产权,截至案发时,C公司仍未全额向A银行支付完毕购买款项。


 

C公司受让不夜城商铺后,该公司原负责人代表公司与B物业、A银行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A银行欠付的物业费由C公司先行支付,待银行拨款下发后,由B物业向C公司予以归还。同时,为了共同开发不夜城,C公司与B物业还达成了战略联盟关系,并出具意见书,自愿将不夜城4套底商房屋以每平米高出成本价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等人。


 

但随后发生的一切均随着C公司实控人的变更而产生着巨大的变化。新实控人孙某为了卖房牟利,强行接管了公司事务,并在不具有施工资质及相关手续的情形下,私自对涉案商铺组织施工,物业方的李某等人对其施工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予以阻止,因此事的过错在孙某一方,随后孙某单方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不再私自进场施工。同时,因赵某、钱某在A银行取得产权前,已实际购买了上述部分商铺,存在产权纠纷。孙某了解到本案有纠纷且知晓C公司之前的股东曾许诺向李某等人出售4套房屋的事实后,一方面,主动找到了具有产权纠纷的本案人员,并与赵某、钱某为代表的商户人员进行谈判;另一方面,推行房屋出售事项,并表示,手头没钱,只有将房屋出售后才有钱解决产权纠纷的历史问题,由此,本案人员交付了部分购房款项共计148万元,孙某收到上述款项后,迅速与本案人员达成协议书,约定赔偿款项为140万元并予以支付。正当本案人员以为事项终结之时,孙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敲诈勒索”,随后,将已卖出至本案人员的上述4套房产,过户至其本人及其亲属名下。本案另有不夜城菜市场的其他纠纷不再赘述。


 

上述案情从控方逻辑看,似乎是一个“典型的涉恶案件”:多人参与工程项目、协商过程中存在言语冲突、有资金往来、部分合作方称“被迫”给付财物。但当笔者介入阅卷后,发现这个“典型”的表象之下,藏着大量被忽略的细节。涉恶案件的辩护,往往不是在法庭上“翻盘”,而是在阅卷室里“拆局”。


 

三、辩护破局:三个层面的拆解


 

(一)第一层:恶势力定性——“团伙”还是“偶合”?


 

恶势力认定的核心,在于“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恶势力需要同时具备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三者缺一不可。


 

本案的涉案人员均是临时纠集、松散结合,目的是处理产权争议,具有合法的债权属性,且系通过偶然事件自然结合,并非有预谋的实施犯罪,未形成稳定的组织架构或层级关系。


 

值得关注的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这一特征是区分恶势力和普通共同犯罪团伙的关键标志。本案中,赵某等人出于投资理财目的,花费大额资金购买了涉案商铺,在得知自己购买的商铺产权存在争议,且被要求搬离的情形下,出于经济补偿的合理诉求,由此产生了本案,即便补偿金额较高,也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且本案系特别客体间因经济利益而产生的案件,不涉及欺压百姓的情形,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破坏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情形。另外,从行为时间跨度来看,涉案行为集中在数个月内,且均围绕同一工程项目展开,不符合恶势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惯常性要求。


 

笔者将上述事实逐一梳理,结合在案证据中各人员之间的关系网络,形成了恶势力定性不能成立的书面意见,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多次提交。


 

总体而言,论证的核心在于这几个人并不是“一伙的”,也没有长期干坏事,不符合“恶势力”的法律定义,本案存在拔高认定的情形。


 

(二)第二层:敲诈勒索罪——“威胁”还是“纠纷”?


 

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或要挟”行为,且被害人系基于“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这是本案证据中最薄弱的环节。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笔者审查全部资金往来后发现,当事人收取的款项均有对应的项目事由:有的是民间借贷款项,有的是居间协调费用,部分款项甚至经过了第三方见证或书面协议确认,并非“空手套白狼”式的索取。控方将民事纠纷中的议价行为和权利主张,升格为刑事犯罪中的“敲诈”,混淆了合法债权行使与非法占有的界限。


 

关于“恐惧心理”。多名被害人在不同时间段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有的在初期与当事人的沟通记录中明确称“自愿协商解决”“没有看到产生过纠纷”,后期在侦查阶段却改称“被迫给付”;有的对“威胁”的具体内容描述模糊,甚至无法指认当事人实施了何种具体威胁行为,仅笼统表述为“他很凶”“不敢不给”。


 

笔者将这些陈述的前后差异逐一比对,向法庭指出:被害人的“恐惧”缺乏客观证据支撑,其陈述的稳定性与可信度存疑,甚至出现了童话故事中问询魔镜“谁是最美的人”式的陈述。从常理判断,如果当事人真的实施了足以让人“恐惧”的威胁行为,被害人为何在事后仍与其保持业务联系,甚至在其他项目中继续合作?这种“恐惧”更多源于商业合作破裂后的情绪表达和利益博弈,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胁迫。


 

(三)第三层:强迫交易罪——“强迫”还是“议价”?


 

强迫交易罪保护的法益是自愿、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其成立要求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且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进行交易。


 

本案中,当事人参与的购买房产本身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交易对价亦在合理的市场区间内。控方认定的“强迫”手段,主要是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的言语强硬、态度强势。但我们将相关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逐条核对后发现,所谓的“威胁”内容,大多属于商业谈判中的施压话术——“不付款就停工”“按合同办”——并未达到“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


 

更重要的是,部分所谓的“被害人”在事后仍与当事人保持正常业务往来,甚至主动寻求在其他项目中继续合作;同时,将已卖出至本案人员的相关房产,过户至其本人及其亲属名下这一事实,从根本上动摇了“强迫”的认定:一个被“强迫”交易的人,为何会在事后主动寻求继续合作?甚至还将已卖出的房产控制在自己名下?其损害的法益是什么?这种反常情节,控方在指控中未能给出合理解释。


 

笔者将上述证据矛盾点和逻辑漏洞系统整理,形成了详细的质证意见和辩护词,在法庭上逐一呈现。


 

四、结果与逻辑:为何最终是寻衅滋事罪?


 

经过辩护,公诉机关认定的恶势力性质未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两项指控也被全部否定。但法院最终以寻衅滋事罪作出判决。


 

为什么是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无罪?这是家属最常问,也是同行最关心的问题。


 

从证据层面看,当事人在项目协调过程中,确实存在言语冲突、行为过激的情形,部分行为对现场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这些行为虽然不构成敲诈勒索或强迫交易,但在情节和后果上,符合寻衅滋事罪中“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当然,当事人在判决书出具前已被长期羁押,也是原因之一。


 

从辩护策略层面看,笔者的目标从来不是“全案无罪”这个唯一选项。在涉恶案件的语境下,摘掉“恶势力”标签、打掉两项重罪指控、将罪名降格为单一轻罪,已经是极具价值的辩护成果。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远低于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且单一罪名意味着当事人无需面对数罪并罚的叠加效应,实际刑期大幅缩短13年之多。


 

家属需要理解的是,刑事辩护不是“赢或输”的二元对立,而是在现有证据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法律结果。这个案件的结果,正是“最优解”的体现。


 

五、延伸思考:涉恶案件辩护的几个关键认知


 

回顾这个案件,有几个认知笔者想特别强调:


 

其一,恶势力标签不是“从重情节”,而是需要严格证明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恶势力认定有时会被当作量刑的“加成因素”随意适用。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恶势力的认定标准,辩护律师应当敢于对这些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是默认接受。


 

其二,证据辩护是涉恶案件的核心战场。涉恶案件往往涉案人数多、时间跨度长、证据庞杂。很多关键矛盾点,藏在被害人陈述的前后差异里,藏在资金往来的银行流水中,藏在通话记录的时间线里。没有扎实的阅卷功夫,就没有法庭上的底气。


 

其三,罪名之间的界限,是辩护的重要空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三罪在行为外观上存在交叉,但各自的构成要件和保护法益截然不同。精准把握这些界限,才能在“重罪”与“轻罪”之间找到辩护的突破口。


 

六、结语


 

这个案件办结后,当事人家属说了一句话,让笔者印象很深:“我们不是要他一点事都没有,我们是要一个公平的对待。”


 

刑事辩护的意义,很多时候就在于此——不是制造“奇迹”,而是在强大的国家追诉面前,确保每一个被指控的人都能被法律平等地审视,而不是被标签预先定罪。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在面临类似的困境,希望这篇文章能让你知晓:专业的辩护,从来都不是“走关系”,而是在证据和法律中,找到那一条被忽略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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