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视角|从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论法律关系的认定
Published:
2026-08-21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在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其中约三成是基础法律关系定性的问题。一方起诉借款,另一方抗辩属于合伙出资、投资款、货款、赠与、代偿款等其他款项。司法实践中对此很难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有的法院依据书面债权凭证或者单一资金流水定案,忽视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因此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在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其中约三成是基础法律关系定性的问题。一方起诉借款,另一方抗辩属于合伙出资、投资款、货款、赠与、代偿款等其他款项。司法实践中对此很难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有的法院依据书面债权凭证或者单一资金流水定案,忽视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因此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一、男方先起诉民间借贷后变更为婚约财产纠纷
(一)基本案情
男方与女方因网络游戏认识多年,并发展成“网恋”朋友,其间张某向王某转款几百次涉及数额几十万元,每次转款前均口头表示是赠与女方,不用返还,后两人关系交恶,男方依据民间借贷向法院起诉返还借款,女方委托笔者代理。笔者认为本案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男方按照民间借贷起诉,只是提交了转款凭证,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因此借贷关系不成立。
(二)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在听取女方答辩后当庭表示二者纠纷属于婚约财产,口头告知婚约纠纷案由的案件不属于其庭室管辖,也未让男方变更诉讼请求,继续法庭调查,男方当庭表示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笔者代理女方主张答辩期未果,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均是以民间借贷案由,男方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婚约财产,当庭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予以释明,并对民间借贷的抗辩及婚约财产纠纷分别进行了抗辩,据此要求法院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结果
该案按照民间借贷的案由调解结案。
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的法理基础与法定构成要件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
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区别于诺成性的金融借款合同,必须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和实际交付两个构成要件,借贷法律关系方可成立并生效,二者缺一不可。
2.存在自愿且真实的借贷合意
借贷合意,指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一方向另一方出借资金,另一方负有到期返还本金(可附利息)的义务。借贷合意的核心特征在于:出借人不参与资金项下的经营活动、不分享经营利润、不承担任何经营亏损风险。
司法实践中可以佐证借贷合意的证据包括:借款协议、规范借条、还款承诺书、双方关于借款沟通的完整聊天记录、定期支付利息的转账记录、录音录像等。
反之,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情形下出具的借条,不产生真实借贷合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3.已经实际交付款项
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生效要件为款项实际交付。仅有借条,无转账、现金交付凭证,借贷合同成立,但不生效;仅有转账流水,无任何证据佐证借贷合意,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事实,不能直接推定为借款。
4.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以下结合两个生效案例来看实际法律关系的认定
(一)管辖权异议期间对实际法律关系的抗辩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3民辖终381号审理的彭海术与胡向清民间借贷纠纷管辖上诉案件,法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起诉状、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还款协议等证据,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应认定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应由实体审理认定。
(二)原告主张为民间借贷纠纷,而人民法院释明后应按实际法律关系来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粤01民终5051号案即上诉人广州华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世综合能源(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华生公司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16376号民事判决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款项是否为借款。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盛世公司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显示华生公司董事杨炯莹为盛世公司持股60%的股东,提供的盛世公司钉钉工作群人员名单、内部付款审批流程、转账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及子公司汉龙公司的工作群聊记录、证人证言等,显示华生公司的股东等人员参与盛世公司天幕项目的经营管理。盛世公司收到涉案400000元款项后,经过华生公司的吴文葵、黄伟纯、陈玉珍等人审批同意后用于支付给天幕公司的保证金和货款,此外华生公司的人员亦参与多项盛世公司支付款项的审批。盛世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华生公司与盛世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足以撼动本院对于案涉款项为借款的确信。相反,华生公司称涉案款项为盛世公司经营所需向其借款,但涉案款项金额较大,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未约定借期和利息;华生公司亦未能提供双方就借款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借款利息等事项进行沟通的相关证据,华生公司转账时的自行备注不足以反映其与盛世公司就款项性质已协商一致;华生公司仅提交了2023年6月6日的催款记录,该催款时间系在本案起诉之前三个月左右,距离盛世公司收到案涉款项的时间较为久远,而在此之前华生公司未有任何向盛世公司催款的记录。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为借款。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华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四、总结
(一)原告负有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二)民间借贷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分标准
民间借贷的本质是存在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事实很难被真实法律关系所掩盖。如合伙协议,目的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经营亏损需要合伙人共同分担,出资款不能随意抽回。而民间借贷是出借人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无论借款人经营盈亏,都有权要求返还本金。民间借贷的资金属于出借物,到期应当返还;而合伙关系的资金属于合伙出资,转化为合伙共有财产。民间借贷的收益为固定利息,也可以无息;而合伙关系的收益为不确定经营分红,无盈利则无收益。
(声明:本文为笔者依据经验总结的观点,仅供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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