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28

2022-10

视点 | 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之实务探析

一、引言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础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亦可能对公司正常运营管理造成一定影响,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股东知情权司法案例进行分析,以探析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二、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代为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   三、裁判规则梳理   (一)股东知情权行使一般原则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九十七条规定,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查阅 复制”、另一种则是“仅限查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为“查阅 复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仅限查阅”,无权复制,且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在公司拒绝查阅或者超期回复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诉讼行使知情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仅限查阅”,无权复制。   【案例1】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与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案号:(2009)宿中民二终字第319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获知公司运营状况、经营信息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将股东有权复制的文件限定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款仅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但并未规定可以复制,而佳德公司章程亦无相关规定,因此,四上诉人要求复制佳德公司会计账簿及其他公司资料的诉讼请求既无法律上的规定,又超出了公司章程的约定,不予支持。   【案例2】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劲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号:(2021)川01民终23387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仅享有相关资料的查阅权,并不包括复制权。因此,对贺劲要求复制天剑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包含“摘抄”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权复制公司会计账簿,至于是否可以摘抄会计账簿的内容,主要存在两种不同司法观点:   观点1:《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仅规定了“查阅”、“复制”两种知情权行使方式,摘抄更类似于复制,不应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出的摘抄请求。   【案例1】山东众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春萍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号:(2021)鲁03民终4328号、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股东仅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并没有复制、摘抄会计账簿的权利,亦没有查阅、复制、摘抄会计凭证的权利,刘春萍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对摘抄公司会计账簿及查阅、复制、摘抄会计凭证另有约定,故,刘春萍关于复制、摘抄会计账簿及查阅、复制、摘抄会计凭证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观点2:对于民事判决主文所表述的“查阅”会计账簿,民事执行应准许权利人将之落实到包括“查看、摘抄”。主要理由如下:   1、摘抄是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辅助手段。公司会计账簿一般包括大量、专业的数据信息,在股东不能充分理解专业数据信息的情况下,不能认为仅股东自行查阅会计账簿就实现了知情权,进行摘抄也是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了解公司信息的方法。   2、摘抄不等同于复制。摘录和复制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摘抄”可理解为“选取一部分内容抄录下来”,“复制”可理解为“依照原件制作成同样的”,摘抄本质上不属于复制。   3、如股东通过摘抄会计账簿方式行使知情权过程中泄露了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可依法进行救济。   【案例2】北京倍爱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东峰企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号:(2020)最高法执监9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股东在行使知情权过程中,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是否包含摘抄。   第一,摘抄是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辅助手段。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知晓公司事务的权利,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固有权利。查阅会计账簿是股东知情权实现的方式。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会计账簿一般包括大量、专业的数据信息,在股东不能充分理解专业数据信息的情况下,不能认为仅股东自行查阅会计账簿就实现了知情权。对此,《公司法解释(四)》第十条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该规定明确了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由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辅助,其目的就是帮助股东了解公司信息。同理,进行摘抄也是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了解公司信息的方法。不管是聘请专业人员,还是进行摘抄,都是辅助股东实现其知情权的手段。   第二,一般情况下,摘抄不等同于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保管单位的印章。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证据的有关规定精神,摘录和复制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从词意上理解,“摘抄”与“摘录”意思相近,均可理解为“选取一部分内容抄录下来”,“复制”可理解为“依照原件制作成同样的”。可见,摘录、摘抄与复制的含义不同,不能产生“制作成同样的”效果,不能认为摘抄本质上属于复制。股东对会计账簿进行摘抄,不违反公司法规定,倍爱康公司关于“摘抄”本质上属于“复制”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股东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以及公司因此利益受损时的救济途径。如倍爱康公司认为东峰公司在行使股东知情权过程中泄露了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可依法进行救济。   【案例3】赖俊伟、赖望龙与佛山市五叶草云服务有限公司、赖晓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号:(2021)粤0605民初28388号、审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方式……两原告还主张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时进行必要的摘抄、摘录,如前述,对于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应以查阅为限,不包括复制,但此处摘抄不等同于复制,摘抄是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辅助手段,故两原告可进行必要的摘抄。   (三)股东知情权行使时间、地点   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时间:基于不影响公司经营的考虑,为避免股东无休止、无限制地查阅公司文件,一般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股东和公司协商同意的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时间进行判决。若股东和公司意见不一致,则法院会合理确定一个固定的时间范围,通常5日(或工作日)至30日(工作日)之间,具体时点需在公司的日常营业时间内。   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地点:若股东和公司能够协商确定地点的,法院一般会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若股东和公司无法就查阅地点协商一致,法院一般会考虑将材料的存放地点确定公司所在地(譬如住所地、实际经营地、实际办公场所等)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地点。同时,考虑到股东与公司的矛盾、股东行使知情权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部分判决将股东知情权行使地点确定在人民法院。   【案例1】上海奋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刘振民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号:(2022)沪01民终1491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为保障刘振民行使股东知情权,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确定地点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   【案例2】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与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案号:(2009)宿中民二终字第319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关于查阅时间和地点,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但这一权利的行使也应在权利平衡的机制下进行,即对于经营效率、经营秩序等公司权益未形成不利影响。因此,四上诉人查阅的应当是和其欲知情的事项相互关联的材料,而并非对公司财务的全面审计,故查阅应当在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且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查阅的方便地点应在佳德公司。   (四)专业机构辅助行使知情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允许专业第三人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但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应将委托第三人辅助行使知情权作为明确的诉讼请求提出。否则,即便法院判决股东有权行使知情权,但因未在生效判决中明确“可委托第三人辅助行使知情权”,股东委托第三人辅助行使知情权时仍有可能遭到公司的反对。   2、辅助人员应当是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将辅助人员限定为“依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2-10-28

25

2022-10

动态 | 山东财经大学与众成清泰济南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10月25日,山东财经大学与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合规框架合作协议。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危红、院长赵信会、党委副书记沙林斌、法学院院长助理李同武与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主任韩洪钢,副主任孟凡湖,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主任耿国玉等律师出席签约仪式。   签约仪式由孟凡湖主任主持,耿国玉主任、赵信会书记分别致辞。 耿国玉主任在致辞中指出,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与山东财经大学保持友好合作关系。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山东省规模大所,名列“全国规模二十强”和“亚洲规模律所前50强”。众成清泰律师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此次双方达成战略合作,是一次教学与实务的强强结合,是双方在履行社会职责中的创新探索,更是双方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一次重要契机。     赵信会院长介绍了山东财经大学是财政部、教育部、山东省共建高校,是全国在学规模最大的财经类大学,是“金砖国家智库合作中方理事会”理事单位,近三年来,山东财经大学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412项等基本情况。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长期致力于法学基础人才培养研究,拥有精深的专业研究成果,并对山东财经大学与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表示祝贺,期待并希望在下一步的合作中,双方能整合好科研与实务资源,更好的发挥院校法律服务社会功能。   赵信会院长、耿国玉主任分别代表山东财经大学、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在《战略合作协议书》上签字。     签约仪式结束后,双方就下一步的具体合作方式继续座谈。双方交流全面深入、气氛热烈,座谈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2022-10-25

22

2022-10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开展喜迎二十大之法治进机关活动(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盛世逢盛会,10月19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之际,众成清泰济南所耿国玉主任作为“济南律师宣讲团”团长,接受市科技局特别邀请进行专题法治讲座,宣讲习近平法治思想,让法治思想落地落实。市科技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刘德志以及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局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本次宣讲活动。 我所耿国玉主任以“奋进新征程,法治筑根基”为题,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多年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立足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全面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背景及形成过程。同时结合《民法典》及社会热点事件,运用鲜活事例,深入解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十一个坚持”的核心要义;深刻分析和强调了培养法治思维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     全体与会人员表示通过这次宣讲,更深入地理解领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内涵,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法治思维贯穿于科技创新工作的始终,更加自觉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转化为建设法治济南的生动实践。

2022-10-22

21

2022-10

薪火相传 喜迎二十大 | 众成清泰济南所第三党支部——二十大心得体会

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组织收听收看大会开幕盛况,律师们认真聆听习近平总书记二十大报告,深刻领会报告蕴含的新思想、新战略。律所上下掀起了学思践悟二十大精神的热潮。   二十大报告中提到法治方面,更是给法律人以思想引领,众成清泰律师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踔厉奋发,勇毅前行。   我心爱我国,我身报我国 杜文堂 今天是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的日子,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党员集中收看了现场直播,认真聆听了习总书记的工作报告,作为一名普通的共产党员,不由感慨万千、欣喜万分,身为中国人,我感到无上的光荣和幸福,身为中国共产党员,我感到责任与担当,我心爱我国,我身报我国。   中共十八大以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习总书记高度重视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多次对律师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律师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作为一名律师党员,我们更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面,依法规范执业,认真履行责任,以满腔热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奋力谱写新时代律师发展新篇章,进一步提高专业能力、职业操守。   党的二十大,是对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又一次“动员会”,也必将是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指南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国家的全面建设纳入法制轨道,进一步要求各项工作进一步法制化,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担当,我们法律工作者更要以新面貌新气象迎接新时代新任务,心怀“国之大者”,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履行国家战略法制的使命职责,为保障正确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我们的一份力量。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式感想   王琰 还未从国庆的祥和欢乐氛围中走出来,中国红已然铺满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圆满召开,会议开幕式伊始,大家为历史革命先烈默哀,闭眼间,已然回到了那个烽火连天的峥嵘岁月,这盛世如先烈所愿,我们代他们眼见了、亲历了,也更加感恩于中国共产党的卓越领导能力以及其对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深远高知。   作为一名党员律师,我始终牢记“人民律师为人民”的时代定位,当好人民群众贴心人,律师不仅仅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日常法律需求,既要业务精、更要服务优、还要政治强,执业期间,我积极参与济南市高新区、商河县郑陆镇的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奔走于田间、村头、农户家中,帮助他们解决婚姻家庭、土地流转等日常生活生产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   作为一名党员律师,我始终坚守三个维护初心,筑牢律师执业底线,绝不触碰执业红线,如同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自我革命,不变质、不变色、不变位,唯有时时自省,不断自我约束,才能保证律师执业的政治本色,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执业风险意识。   纵观党史、新中国史、社会主义开放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中国人民始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步一步、信心百倍的推进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强起来、富起来的伟大飞跃,我们正不可逆转的步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我们这个拥有9000多万名马克思主义党员的政党,必然也会以更多更好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为人类社会发展与和平,做出更大的贡献。   观看二十大开幕式感悟及工作打算   于晓娜 怀着激动的心情观看了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式,中国共产党已走过百年奋斗历程,报告提出了新时代、新征程对党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出了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于报告中提到的三个务必,个人感悟如下:   一、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过去的五年,面对国内外复杂局势,在党的全面、统一领导下,完成了脱贫攻坚、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迎来建党一百周年、香港由乱转治、统筹疫情防控等重要时代任务。作为一名党员,在时代的大潮中,更要牢记使命,坚持公平正义,维护社会法治,找回律师执业初心,今生无悔做律师。   二、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 习主席要求青年朋友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怀抱梦想又脚踏实地,敢想敢为又善作善成,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让青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火热实践中绽放绚丽之花。这段话非常激励人心,我们在律师日常工作中要树立崇高理想信念,保持严谨谦卑,这也是律所平时对每一位律师的要求,艰苦奋斗的品质永不过时,忠于职责、忠于委托人,依法承办案件,遵守律协、律所执业要求。   三、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对于政法系统整改发现的问题,坚决抵制、不姑息纵容,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真理面前人人平等,面对法律适用、客观事实,法律人要保持求真精神,党员律师更要做好先锋带头作用,助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参加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式心得 杜成军 随着全体起立唱国歌、为历史革命先烈默哀,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的工作报告让我对十八大、十九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所取得的伟大进步有了整体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对这些伟大进步的了解和认识,我再次认识体会到,只要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国人民站起来并脱离贫困、走向富强。习近平总书记的工作报告也让我知道,中国人民还有许多重大任务需要完成,无论是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还是在国防、科技、教育领域,都有大量工作需要完成。在这些工作、任务的完成过程中,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 作为一名党员律师,我将继续坚守三个维护初心,牢筑律师执业底线,牢记“人民律师为人民”的时代定位,当好人民群众贴心人,不仅仅是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更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日常法律需求,既要业务精,更要服务优,还要政治强,始终坚持自我革命,不变质,不变色,不变位,时时自省,不断自我约束,保证律师执业的政治本色,自我革新,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执业风险意识,成为共产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培养自己的志气、底气和骨气,打开事业发展的新天地,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除了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尽共产党员律师的义务,也发挥自己的特长,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尽我的绵薄之力。   纵观党史、新中国史、社会主义开放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中国人民始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步一步、信心百倍地推进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强起来、富起来的伟大飞跃,我们正不可逆转地步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我们这个拥有9000多万名马克思主义党员的政党,必然也是以更多更好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为人类社会发展与和平做出更大的贡献。 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组织收听收看大会开幕盛况,律师们认真聆听习近平总书记二十大报告,深刻领会报告蕴含的新思想、新战略。律所上下掀起了学思践悟二十大精神的热潮。   二十大报告中提到法治方面,更是给法律人以思想引领,众成清泰律师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踔厉奋发,勇毅前行。      

2022-10-21

20

2022-10

薪火相传 喜迎二十大 | 众成清泰济南所第二党支部——二十大心得体会

  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组织收听收看大会开幕盛况,律师们认真聆听习近平同志作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领会报告蕴含的新思想、新战略。律所上下掀起了学思践悟二十大精神的热潮。   二十大报告中提到法治方面,更是给法律人以思想引领,众成清泰律师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踔厉奋发,勇毅前行。   做新时代的接班人 雄狮怒吼国人醒,中华先辈洗耻辱,巨龙腾飞九州欢,党的光辉照华夏,春风万里人心暖,中国共产党的精神一直光芒万丈,照耀祖国大地、万里山河,这也成为我们新青年不断努力拼搏的精神动力,我深知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作为当代新青年我们生在红旗下,长在春风里,我热爱我的祖国,也热爱中国共产党。我将时刻为理想而努力,牢固树立“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理想,不断强化自身专业能力,不断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我愿意以行动证明自己的决心。紧跟党的步伐,一步一个脚印,听党指挥,为党和人民战斗,我将放下从前的稚嫩,认真且努力塑造全新的自己,成为党和国家真正所需的忠诚儿女。   新时代赋予了青年律师无限宽广的舞台,我们是法治国度建设的接班人,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生力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新时代下的青年律师更应传承和珍惜,勇于担起中国法治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发挥青年律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扛起政治责任 践行使命担当 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10月16日上午,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我所组织党员律师收看大会开幕式,认真聆听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十九届中央委员会作的报告。为贯彻落实总书记的要求,努力做一名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要立足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属性定位,党员律师应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一、要强化政治意识,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从业的保障和执业底线。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只有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律师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才能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引领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强大力量。执业实践中,坚持党的领导,就要自觉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两个确立”重要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就要传承党的精神,“学党史、颂党恩”,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就要严明政治纪律,坚守政治规矩,维护政治生态,谨言慎行,做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二、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服务发展大局,作为从业的追求和执业目标。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不竭动力。党员律师要在执业实践中,以党的目标为前进方向,以人民的需求为事业追求,自觉树立强烈的使命意识,投身国家建设发展大局,勇立潮头,勇担重任,甘于奉献。要坚持人民至上,执业为民,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社区普法和信访值班等公益活动。要深入一线宣传好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让普通民众认知法律的重要,感受党的温暖,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输入正能量。   三、要强化职业意识,把依法诚信执业,作为从业的前提和执业基础。职业素养、敬业精神是律师执业的基础。作为一名专业律师,既要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更要把法律法规学习好、掌握好,做到学懂、悟深、用熟。要强化法律意识、法规观念,自身正气,严于自律。要打牢法律知识基础,既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在执业领域精耕细作,在专业领域成为专家,做到问不倒、难不住、用的准。要培养过硬的作风,有胆气、能创新、敢攻坚,只唯法不唯他,讲事实、讲法律、讲政治,尊重他人,维护正义。   使命需要担当,实干成就未来。在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代会精神上来,把学习贯彻党代会精神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牢记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使命,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将执业活动与服务人民紧密结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点亮新时代奋进之路 我们创造的辉煌成就,莫不源于乘风破浪的领袖领航、点亮新时代奋进之路的思想光芒。百年征程反复证明,中国共产党所具有的无比坚强的领导力,是风雨来袭时中国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新时代的历史性成就、历史性变革再次印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   船重千钧,掌舵一人。我们这么大一个党、这么大一个国家,要克服重重艰难险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有坚强的领导核心,新时代奋力前行中,习近平总书记充分展现了大党大国领袖的政治智慧、战略定力、使命担当、为民情怀、领导艺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彰显了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两个确立”,正是在新时代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中形成的,是时代的选择、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百年党史用事实证明了中国共产党始终团结人民、尊重人民、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接受人民批评和监督,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观看二十大现场直播  畅谈学习心得体会 2022年10月16日上午10点整,全国人民期盼已久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中央作《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报告指出,大会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整个报告共分15个部分,出现了许多辛名词、新概念、新提法,提出了许多新精神、新要求、新目标。其中,第七部分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习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我们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习总书记的报告,总结全面、畅展未来、发自肺腑、振奋人心!党用伟大奋斗创造了百年伟业,也一定能用新的伟大奋斗创造新的伟业。我们要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坚定信心、同心同德,埋头苦干、奋勇前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2022-10-20

20

2022-10

动态 | 山东政法学院与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合规框架合作协议

10月19日,山东政法学院与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合规框架合作协议。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党总支书记安军、院长马凤春、副院长、企业合规研究中心主任张爱艳、企业合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申世涛、教学科研秘书孙杰、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翠霞,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主任韩洪钢,副主任孟凡湖、袁健等律师出席签约仪式。   签约仪式由孟凡湖主任主持,韩洪钢主任、安军书记分别致辞。     韩洪钢主任在致辞中指出,企业合规是企业稳定、长远发展的基石,企业刑事合规更是保障基石稳固的混凝土,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长期从事企业合规业务,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山东政法学院长期致力于企业合规研究,拥有精深的专业研究成果,此次双方达成项目合作,共同构建企业合规研究与实务平台,是一次教学与实务的强强结合,是双方在履行社会职责中的创新探索,更是双方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一次重要契机。安军书记介绍了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及企业合规研究中心的基本情况,对山东政法学院与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合规框架合作协议表示祝贺,期待并希望在下一步的合作中,双方能整合好科研与实务资源,共同助力企业合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共同为企业合规工作的发展做出贡献。   张爱艳副院长、孟凡湖主任分别代表山东政法学院、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在《企业合规框架合作协议书》上签字。     根据协议书,山东政法学院、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将就企业合规课题研究、企业合规学术交流、企业合规项目合作等内容进行合作、交流。   签约仪式上,马凤春院长宣读了山东政法学院企业合规研究中心关于聘请耿国玉、孟凡湖、袁健、王君杰等律师为研究员的决定,安军书记、马凤春院长、张爱艳副院长分别为受聘律师颁发聘书。     签约仪式结束后,双方就下一步的具体合作方式、企业合规尤其是涉案企业合规的现状和前景等继续座谈。马凤春院长、张爱艳副院长、孟凡湖主任、袁健主任等分别发言,双方交流全面深入、气氛热烈,座谈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2022-10-20

19

2022-10

薪火相传 喜迎二十大 | 众成清泰济南所第一党支部——二十大心得体会

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组织收听收看大会开幕盛况,律师们认真聆听习近平同志作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领会报告蕴含的新思想、新战略。律所上下掀起了学思践悟二十大精神的热潮。   二十大报告中提到法治方面,更是给法律人以思想引领,众成清泰律师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踔厉奋发,勇毅前行。   踔厉奋发 勇毅前行 陈晓彤 10月16日上午10时,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习近平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党的二十大作报告。   聆听完习近平总书记的报告,我心潮澎湃,报告主题鲜明、思想深邃、博大精深、气势恢宏、引领时代、催人奋进,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是一篇光辉的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献,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   习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努力使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作为一名长期工作在一线的律师,我感觉责任无比重大。在今后的工作中,深刻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立足扎根一线的优势,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服务推动市域治理现代化努力工作。   作为新时代的一名律师,我要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主线,全面学习二十大精神,让人民群众在我办理的每一件案件中、书写的每一份文书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一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二十大精神体现在工作上、落实到行动中,公正高效办理案件、贴近群众司法便民,全面助力普法用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为我们党今后的发展建设挥洒热血与青春,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谱写更加绚丽的华章。    第一党支部  姜贝贝 2022年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党的二十大是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盛会。习近平总书记带领我们迈入新时代,开启我们美好生活的进一步提升,实现我们期待已久的中国梦。   首先,我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对崇高信仰信念矢志不渝的追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用心体验中国精神,用情倾听人民呼声,忠诚捍卫“两个确立”,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起!   其次,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积极响应二十大提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让我们始终听党话、跟党走,不负时代、不负韶华、不负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进一步激发投身法治中国建设的主动性、创造性,激荡前行力量,续写时代新篇。 坚持司法为民,争做新时代优秀年轻律师 秦文霆   金秋十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胜利召开,这是总结前十年工作、展望新征程大时代背景下的一次重要会议,是全国各族人民小康生活、完成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第二个百年奋斗里程碑式一次重要会议。大会号召全党党员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作为新时代新时期的年轻律师,应牢记党的宗旨,在工作中全面贯彻让案件当事人在每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今后要紧紧结合中共二十大会议重要精神,从实际工作出发,又要回归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中共二十大会议讲到青年强,国家强,我应掌握法律知识,充分了解当事人诉求,工作中拒绝司法腐败,敢于钻研新业务,勇于把案件办成铁案,从律师角度,体现司法担当,彰显司法公平争议,做到无愧于每一起案件!                             悟思想伟力 汲取奋进力量   沧海桑田,神州巨变,今年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我们党如期迎来二十大召开,二十大的召开也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上所作的报告高瞻远瞩、思想深刻、振奋人心,正如其所说“新时代的伟大成就是党和人民一道拼出来、干出来、奋斗出来的。”“党用伟大奋斗创造了百年伟业,也一定能用新的伟大奋斗创造新的伟业。”党的二十大明确宣示了党在新征程上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目标继续前行,而我作为一名新时代的党员律师,更要主动作为,做好新时代答卷人,接受党和人民的检阅。   我是律师,更是党员!因为兼具党员和律师这两种身份,更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自觉遵守律师的执业纪律。身为一名共产党员,就要不断提高政治意识,树立大局意识,要有舍小家为大家的牺牲精神。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同样要牢记身上的责任,要依法规范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要充分发挥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广大律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素质;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要做到从业清廉,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最重要的我还要不断学习,不断进取,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022-10-19

18

2022-10

地产视角:土地开发过程中涉及文物保护的法律风险防范

我国拥有数千年底蕴,每一座城市都有其历史沉淀,当土地开发过程中无意间挖掘到深埋的遗迹,在人类宝贵财富面世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比如,土地出让阶段针对可能的地下埋藏物如何规避风险,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文物遗迹保护应如何处理,因文物保护导致项目损失应如何维权等等。本文将针对土地开发过程中涉及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问题,探究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关于文物保护范围及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受国家保护的文物主要包括以下种类: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为了保护我国地下埋藏的文物、遗迹和现有的不可移动文物,我国文物保护法内容中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概念,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也有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可见,拟开发的土地一旦在上述两种范围内,开发商需要更为复杂且严格的申报流程。特别是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和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因其更容易出现文物保护相关问题,审批流程也格外严格。   随着《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0〕38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补充意见》(济政字〔2021〕13号)的出台,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由“考古后置”变为“考古前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计划外的土地供应,土地熟化主体可根据需要随时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一级文物分布区应在土地供应前2个月提出考古勘探申请,二、三级文物分布区应在土地供应前1个月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济南市针对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进一步明确了应当进行考古勘探的土地范围,细化了勘探责任主体,规范了保护区内土地出让的流程,在土地出让阶段,尽可能地保障出让土地无文物负担。   二、相关判例及分析       案例一:(2020)川14行终52号   案件名称:《眉山鹭湖众城置业有限公司、眉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观点:对于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案涉土地文物考古时间,是否应当从上诉人鹭湖众城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逾期时间内予以扣减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案涉土地的交付时间为2018年1月2日,案涉土地发现文物的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发现文物的时间节点在被上诉人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已履行土地交付义务之后,在上诉人鹭湖众城公司实际占有土地并开工建设期间发现文物的交易风险不当应由被上诉人眉山市自然资源局负担;其次,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虽然并未对案涉土地可能发现文物的情况进行约定,但在案涉土地的拍卖文件中已明确“若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地下文物,由宗地竞得人按现行文物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竞买人承担”。上诉人鹭湖众城公司在竞买土地前已阅读并同意该文件,拍卖文件的该约定应当视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该约定对案涉土地可能涉及的地下文物的处理方式及费用负担进行了明确,从该约定来看,上诉双方对案涉土地不排除存在地下文物这一事件存在共同的预见性,案涉土地发现文物这一事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故不能作为上诉人鹭湖众城公司抗辩免除缴纳违约金的法定事由。案涉土地因发现地下文物导致的延迟建设商业风险,应当由上诉人鹭湖众城公司承担。另,上诉人鹭湖众城公司在上诉中称,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时新发现文物的情况,有某些地方政府作出准予延期缴纳的规定,故本案亦应当认定其延期缴款不属于违约。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相关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非本案行政诉讼的参照依据,另一方面,本地政府亦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时新发现文物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故上诉人的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综上,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案涉土地文物考古时间不应当从上诉人鹭湖众城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逾期时间内予以扣减。   本案例中,开发商对案涉土地不排除存在地下文物这一事件存在预见性,且土地出让部门已履行完毕应尽义务,拍卖合同也对案涉土地可能涉及的地下文物的处理方式及费用负担进行了明确。因此,开发商只能独立承担风险及损失。       案例二:(2020)鲁01民终9613号   案件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与济南世茂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观点:金家大院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在院落外围存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即使在世茂置业公司陈述的土地红线之外,也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保护和建设。关于恢复金家大院外围景观问题。二审中,历下住建局向法庭提交了世茂置业公司给历下住建局出具的《关于金家大院外围景观铺装造价情况说明》,并且附有外围景观效果图及范围图,证实涉案争议发生之前金家大院的外围景观情况,世茂置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辩称该证据无法证实外围景观系其拆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系世茂置业公司自己出具,真实性可以确定,附图亦可以证实当时金家大院外围景观情况,现因世茂置业公司在金家大院周围开发导致其外围景观遭到破坏,世茂置业公司应该负有恢复外围景观的义务。因此,对于历下住建局主张恢复金家大院外围景观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例中,建设单位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作业,按照法律规定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而建设单位的行为已经破坏了文物,则应当承担恢复义务。       案例三:(2018)浙行再4号   案件名称:湖州德隆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其他再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观点:本案中,案涉土地系因文物保护致使规划条件变化发生纠纷,被申请人作为土地出让方,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与申请人之间以置换土地方式解决涉案土地纠纷具有国土资源部的规章依据。如“以置换土地补差价的方式”的确定、置换土地的选定、土地价格的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经正当行政程序作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以该方式解决本案历史纠纷,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有利于实质化解争议、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本案再审期间,各方曾达成“以置换土地补差价的方式”意向和解方案,现各方仍在争取和解,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作为案涉土地出让方,通过优化完善“以置换土地补差价的方式”解决纠纷的行政程序方案,以便湖州市人民政府及时研究作出决定,属于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职责的范围。综上,本案原一、二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案涉出让土地的现状也需要进一步查明。   本案中,案情复杂,一二审也做出了对建设单位已支付费用给予部分补偿,而再审期间各方曾达成“以置换土地补差价的方式”意向和解方案,现各方仍在争取和解。据此,文物保护导致原规划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提出补偿或土地置换等补偿请求。       案例四:(2020)陕0116民初15058号    案件名称:陕西法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黄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关于原告要求支付的临建设施配套工程费管理费及施工预购置材料费、工程工具材料及辅助费、施工现场保护措施费等费用承担问题,从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证明,造成原告退出工地的原因虽然有文物勘察因素,但更主要的是黄河公司单方解除与法恩森公司的合同关系,同时考虑到原告系包工包料因素,故由此造成的上述费用应由法恩森公司及黄河公司共同向原告酌情予以支付。   本案例中,建设施工中出现文物保护工作后,合作开发的一方单方解除了合同,但文物保护工作并非其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也不属于法定解除事由,因此黄河公司依然要承担责任。   三、关于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土地出让阶段风险规避   1、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在土地出让阶段,开发商基本无法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项目开发,但建设控制地带的开发只要符合审批流程是可以获得的。而开发商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土地开发时,切记开发过程中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开发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在对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修改,经同意后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开发商可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就该宗土地可能发现文物的情况进行协商约定,最大程度地降低己方风险承担。   3、开发商可以先调查该土地是否进行过文物勘探,特别是对照图纸检验是否在文物保护范围,同时若土地用于大型基础建设工程,则依法必须要先进行文物勘探。   4、针对不可移动文物,采取原址保护、迁移、拆除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开发商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即由开发商承担此费用。因此,从成本节约角度考虑,开发商在选址时应尽量避免周边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土地。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文物遗迹保护的处理   1、文物属于国家财产,当土地开发中发现文物遗迹等,一定要及时上报给有关部门,切不可为了赶工期而隐瞒,或为了霸占文物而私自挖掘,否则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   2、开发商或投资方需要注意,文物勘探导致的项目延期并非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不能单纯因为文物挖掘等工作导致项目进度延期就要求退出开发,在出现此情况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切不可直接退出,导致己方承担巨额违约赔偿。   3、开发商在施工阶段需要注意对周边文物进行保护,避免因开发导致文物被波及损坏,当施工过程中不慎产生破坏等影响时,要立刻停工,第一时间与文物保护部门沟通,及时止损,避免对文物造成更大破坏,导致开发商承担更严重责任。   5、当房地产项目因文物保护而造成施工延期时,开发商要及时与购房者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并出具文物部门开具的文物保护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免除己方责任,同时对购房者的请求要认真对待并积极协商解决,以免产生矛盾,引起冲突。   (三)因文物保护导致项目损失的维权思路   1、我国规定土地出让部门出让的土地应当为“净地”,但净地的要求中并未规定必须对土地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因此开发商拿到受让土地后,在进行开发建设的过程中,仍存在挖掘到文物的可能性。如果能明确文物勘探责任主体,则出现该类问题时,开发商可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2、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置换土地。据此,当土地开发期间,因文物保护工作导致项目延期甚至导致项目无法进行时,开发商可以准备好相应材料,依法向政府申请土地置换。   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因此,开发商可据此申请补偿。然而现阶段我国对因文物保护导致的损失赔偿并没有统一标准,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开发商在考虑追偿时可以多参考相关

2022-10-18

17

2022-10

视点 | 浅析国资流转新突破——从国资委39号文切入

为了适应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结构调整与专业化重组的实践需要,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为“39号文”),对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程序、监管等事项做出了新的规定。   39号文对国资交易流转工作进一步明确了两个方向,简而言之,即严守“红线”与合理“放权”。其一,严守红线: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尤其是维护国资在重要行业与关键领域的控制地位;其二,合理放权:鼓励国资交易流转行为,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审批权限下沉,进一步扩大32号令相关规则的适用范围等方式,使得该制度更适应商业实践,有助于发挥资本杠杆作用,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满足国资流转对制度的需求(参考下图)。另一方面,39号文通过创设新条款,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32号令”)未予以明确的部分加以补充。有学者认为39号文为32号令的首次修订,可视为32号令的第一个修正案。而笔者认为,从效力层级而言,39号文作为部委规范性文件,无法超越作为部委规章的32号令,39号文是在贯彻32号令的基本原则与精神的前提下,为对其内容的延伸和扩展,旨在进一步提高国企布局、提高资源的整合率,直面国资现实问题,以赋予企业更大的决策能动性。   一、非公开协议转让新局面      1、非公开协议转让适用范围扩大     如上图所示,39号文扩大了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适用范围。32号令首先确立了国资交易以公开挂牌转让为主、非公开协议转让为辅的交易原则,并对公开挂牌及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审批机构、定价方式等事项分别予以规定。作为公开挂牌转让原则的例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路径对于部分非以获取最高收益为目的的国有产权交易是必要的。经39号文扩充后,国资交易流转进行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可分为以下三类:   (1)32号令下非公开协议转让路径一:重大领域国有企业重组   32号令第31条第1款“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对于什么是“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2018年8月28日国资委网站的问答选登中明确9个行业及9个领域:命脉行业,包括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文化9个行业;关键领域,包括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9个领域。   以上意在为重点行业及领域的国有企业产权重组整合提供定向交易的通道。但由于本项情形需经国资委专项审批,其可适用的项目范围相对较小。   (2)32号令下非公开协议转让路径二:同一集团内部的重组整合   32号令第31条第2款“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即集团内部的产权重组。因审批机构为国家出资企业而非国资监管机构,且允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计价依据(32号令第32条),审批难度大幅降低,本种情形于非公开协议转让较为常见情形。   从32号令的规定来看,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或国资委主导推动的国企之间的重组整合越来越频繁,对于此类企业产权转让,32号令并没有规定可以适用非公开协议转让,39号文就此进行了补充明确,如下所述。   (3)39号文新增非公开协议转让路径:跨集团企业重组整合    39号文第1条。即“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 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 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适用条件为:涉及政府主导的国有资产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专业化重组,且交易双方均为国家出资企业或其控股企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本项为新增的非公开协议转让情形,体现了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资本布局、跨集团重组的现实需求的回应。   随着国资监管由国资交易管理向国有资本管理的转变,国有产权需要在脱离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层面展开流动,也即“国有资本的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为此,39号文将该等事项规定为可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情形,为相关流转活动提供了政策依据,打消了执行层面适用非公开协议方式的政策性疑虑,从而在全领域、全行业内加快国资流转效率,压减国资流转成本。   2、突破非公开协议转让定价方式   32号令对于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定价原则为,一般情况下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对于内部重组可以不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32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39号文第四条规定: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39号文从两个层面突破了原有定价限制:其一,突破同一家国家出资企业的桎梏,只要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即便从属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也可以按照32号令规定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非公开协议的转让价格,减轻了跨集团、跨省域、跨层级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成本。其二,与32号令第三十二条相比,39号文仅保留了“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这意味着纯国资企业之间转让产权,不再施行强制定价。就此而言,新规属于非公开协议转让定价方式上的重大突破。国务院国资委直面标的产权价格变动的现实问题,赋予了企业更大的决策能动性。   二、产权转让模式的新突破--简政放权     1、重大领域禁止转让国有控制权---收   32号令第七条规定: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见32号令并未对此类企业产权转让导致国资实控权转移的问题进行明令限定,仅设置了审批程序限制,规定此种情况应由国资监管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9号文对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控制权转让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要求,39号文第二条前半部分规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   39号文第九条规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要求应当在信息披露中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明确,并在交易合同中对工商变更、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32号令并未就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时,原企业字号、资质、特许经营等无形资产是否能继续使用进行明确,39号明确此种情形下该企业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信息披露中作为交易条件并就工商变更进行相应安排。   2、审批权限下沉-----放   根据32号令规定,对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但并没有进行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的区分。32号令第八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9号对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时,规定可以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批。39号文后半部分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一)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 (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 (三)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其他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依照39号文第2条前半部分规定,对于32号令第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明确了不得因企业资产转让导致丢失国有资本控制权。在此基础上,39号文第2条后半部分将部分交易情形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国家出资企业,这是因为这三种交易、增资行为皆不会导致国有资本丧失控股地位。这也从侧面体现了政府对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重视,在防范国有资本丢失控股权的风险后,明确列举了实践中广泛存在且不会丧失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交易、增资行为,并进一步下放了审批权限,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的理念和决心。   简而言之,可从四个层次理解39号文上述规定带来的变化:   1、严守32号令底线:国家失去对国家出资企业(按32号令定义,即政府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控股权的转让或增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化明“红线”:国家出资企业不得因转让或增资,失去对主业处于命脉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子企业的控股权,39号文清晰无误的明确了处理该问题的立场和观点,划明了“红线”。 3、合理放权:突破32号令第八条,合理放权,由国家出资企业自行审批主业处于命脉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子企业产权在企业集团内部的转让或增资,即审批权限无须上调一级。 4、其他情形:国家出资企业失去对其他子企业控股权的,且未涉及主业处于命脉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子企业控股权的转让或增资,并非一刀切禁止,对于符合条件和政策导向,能够发挥资本杠杆作用,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仍然可报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三、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新突破       39号文第五条规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本条意在为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提供一个新途径---无偿划转。   相较于32号令,其仅为该情形提供了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途径。因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是国有资产转让的特殊形式,不同于在支付合理对价基础上的正常交易行为,该行为是基于国有资产管理需要而对国有产权行政化的无偿调整,对划转双方主体资格进行严格限定,划转行为需经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操作,具有国有资产内部行政管理的特点,无偿划转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规范的国有资产交易范畴内,不适用于32号令。2005年国资委发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39号文扩大了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的范围,将无偿划转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特定情形的内部重组整合。39号

2022-10-17

< 1...168169170...3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