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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
视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核心要义解读(一)
2026年4月1日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作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首部配套规章,该细则以近万字的篇幅,对医保基金使用监管中的关键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细化与补强。笔者将逐条解析这一监管新规的核心亮点与合规要点,为定点机构、经办机构、医保行政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提供借鉴参考。
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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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
在民事执行司法实践中,大量企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兑现,“执行难”问题突出。部分公司股东利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通过穿透公司法人面纱,追究瑕疵股东责任的重要制度。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探析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理依据、法定情形、实践问题及完善对策,为规范执行工作、保障债权实现提供参考。
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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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
在建设工程领域,大型综合性项目对企业的资质等级、技术实力、资金储备及资源整合能力提出了严苛要求,单一市场主体往往难以独立满足项目全周期履约需求。联合体承包模式作为建筑行业合规化发展的重要合作形式,既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制度设计,更成为破解资质壁垒、整合行业资源、分散项目风险、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关键路径。
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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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
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同罪责认定和裁判公正有关。本文以不同种类的犯罪为研究对象,就故意、非法占有目的、明知、职务心理状态、过失预见义务等要素进行理论基础、证明规则、证据使用、推定控制、裁判说理等方面的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暴力犯罪以客观行为推定为主,财产犯罪依靠综合证据链,经济犯罪看重专业明知的认定,职务犯罪重视隐蔽事实的印证,过失犯罪重视预见义务和回避能力的考察。完善类型化的证明模式,强化客观证据的优先地位,限定推定规则的适用范围,提高裁判对主观要件认定的回应能力,可以提高主观要件认定的规范性、准确性。
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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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
视点|新《公司法》背景下国有企业董事履职责任与合规治理路径探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等方面都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对国有企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有企业具有市场主体属性和国有资产管理属性,董事履职要遵守一般公司法规则,又要受到国资监管、合规管理、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各方面规范的制约。实践中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关联交易、投资并购、融资担保、授权管理等各方面还存在程序不严、边界不清、留痕不足的风险。律师给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可以从章程修改、制度创建、重大事项审核、董事履职协助、合规体系改善等方面入手,促使企业塑造起权责分明、程序闭环、风险受控、证据充足的新治理架构。
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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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
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同罪责认定和裁判公正有关。本文以不同种类的犯罪为研究对象,就故意、非法占有目的、明知、职务心理状态、过失预见义务等要素进行理论基础、证明规则、证据使用、推定控制、裁判说理等方面的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暴力犯罪以客观行为推定为主,财产犯罪依靠综合证据链,经济犯罪看重专业明知的认定,职务犯罪重视隐蔽事实的印证,过失犯罪重视预见义务和回避能力的考察。完善类型化的证明模式,强化客观证据的优先地位,限定推定规则的适用范围,提高裁判对主观要件认定的回应能力,可以提高主观要件认定的规范性、准确性。
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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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
视点|关于国办函〔2026〕54号文“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政府投资基金”规定的法律分析
2026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其中“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的规定引发广泛关注。本文基于笔者多年私募基金法律服务实务经验,从政策背景、监管意图、法律定性及合规操作角度,对该规定进行系统解读,并就“政府资金通过国有平台公司以自有资金名义设立基金”这一常见模式的合规性进行分析,以期为地方政府、国有平台公司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供实务参考。
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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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
国际法律视野|泰国法律制度介绍(一)——泰国全品类居留签证法律详解:精英签、数字游民签、置业养老签规则指南
在对港澳和新加坡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大致介绍后,笔者在接下来的几周内将对泰国法律制度进行介绍。与先前几个国家或地区的系列文章不同的是,泰国的系列文章选择的主题将更加实用、更加贴近热点。
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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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
低空经济|无人机反制设备法律风险与合规指引——兼评公安部《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之信号
近年来,随着低空经济的蓬勃发展,无人机在物流、测绘、农业、娱乐等领域的应用呈指数级增长。然而,与之相伴的“黑飞”、扰航、偷拍、泄密等乱象亦日益凸显,对公共安全、航空秩序、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构成了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一种名为“无人机反制设备”的技术产品悄然进入市场,被诸多企业乃至个人视为防范无人机侵扰的终极解决方案。从养殖场到房地产工地,从矿区到景区,私自安装、使用反制设备的案例屡见报端。然而,这看似高效的“私力救济”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黑洞。本文将结合近期执法案例及立法动态,特别是公安部最新发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下称“《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系统梳理擅自设置、使用无人机反制设备所面临的行政、刑事及民事法律风险,明晰法律边界,并为市场主体提供切实可行的合规建议。
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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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
国际法律视野|中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租赁办公场所法律风险全解析
随着中哈经贸合作不断深入,越来越多中国企业选择在阿斯塔纳、阿拉木图、奇姆肯特等城市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项目办公室。
2026-06-16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